代表法讲稿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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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一些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依法履职缺乏必要的条件,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等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规范和明确。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三款修改为: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2015年代表法第三次修正前后对照,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法的主要思想内涵,一、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概念、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二、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三、规定了人大代表的义务四、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五、规定了人大代表被暂停执行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六、规定了议案、建议的提出及处理程序等,一、人大代表的概念、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大代表的概念3、人大代表的产生4、人大代表的性质5、人大代表的地位6、人大代表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
“三权分立”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度,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
但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
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
一些西方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
有人提出,“三权分立”是现代社会最“民主”的政体。
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纯粹的民主。
只有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
有人提出,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
这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在“三权分立”制度下,权力分配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很容易成为制度性腐败的共同体。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的“国际惯例”,具有“普世性”。
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虽然都是政权组织形式,但作为国家政体,这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
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
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间关系有着本质区别。
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
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
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
人大代表的概念,人大代表是“由行政区、团体、机关等选举出来替选举人办事或者表达意见的人”个体概念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集合概念,人大代表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一个特定的概念A、依法选举产生;
B、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
C、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
D、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
E、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人大代表的产生代表制度的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是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选举实质上是权力的转移,人民通过选举,把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目前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全国、省、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代会间接选举产生,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的职务是一种政治性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
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的地位,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具有权威性;
二是具有集体性;
三是具有人民性,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桥梁纽带作用二是参与决策作用三是模范带头作用四是监督协助作用总之,代表作用的实质是“当政”,而不是一般的参政议政,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代表法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规定: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2)行使审议权。
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3)行使提议案权。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收集到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议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4)行使选举权。
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5)行使质询和询问权。
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10人以上)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书面)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6)行使罢免权。
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杨汇泉失职罢免案,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7)行使调查权。
人大代表调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人大代表基层调研,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8)行使表决权。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
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
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
(弃权即反对),有两类问题的决定严于过半数标准:
一是在修改宪法;
二是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2016年全国人大闭幕会上,人大代表现场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赞成2636票,反对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