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环境保护税政策介绍(基本政策、合并申报中的环保税工作、案例解析)专题培训PPT课件(绿色清新风格)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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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况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除此之外,其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应纳入征税范围,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

(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

(一)纳税人,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

(2)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包括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

(二)征税对象,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但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

(1)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

(2)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等10种,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等55种。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

(二)征税对象,(3)固体废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

(二)征税对象,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

(二)征税对象,(4)噪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仅对工业噪声征税,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排放口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浙江省没有增加同一排放口项目数),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3.固体废物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的固体废物数量。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4.工业噪声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工业企业应税噪声以每分贝为计税单位,每月应税噪声以本月昼(夜)间最高超标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昼、夜均超标的,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本月昼(夜)超标作业时间不足15昼(夜)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5.确定计税依据的特殊原则为了对环境违法排放等行为体现税法的惩罚性质,实施条例对计税依据的确定作了两条特殊规定。

(1)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5.确定计税依据的特殊原则

(2)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6.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1)自动监测。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2)监测机构监测。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视同监测机构处理的情形。

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3)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三)计税依据,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4)会同环保部门核定情形。

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的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适用税额,应纳税额=由大到小前三(五)项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吨)适用税额噪声(工业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税制介绍,(五)税收减免,1.免征情形(5种)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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