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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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

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 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

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企业对项目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 地区布局合理;

(五)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 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CA)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企业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设备进口审查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项目核准网站,发布受理核准申请、做出核准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目前采取书面申请方式办理项目核准申请。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上申请方式,待条件具备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书面或网上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接受委托评估项目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

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管。

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为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应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发(2008)1631号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扩权县(市)经济发展局,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市县经济发展活力,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对《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 扩大市、县项目备案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规定,省内适用备案制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 实行前置备案。

省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申办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手续。

并据此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第六条第四款调整为:

关于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说明。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按规定权限办理备案手续时,属于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出具意见。

三、 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746号)所附《陕西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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