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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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应急响应程序
4.3应急处置
4.4新闻发布
4.5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经费保障
5.3交通、水电、通讯保障
5.4市场秩序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和演练
6.2监督检查
6.3责任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更新
7.2预案实施
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优先适用《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1.4.2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同合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市商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市盐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
研究解决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重大问题;
总结部署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办理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指令;
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
收集、分析和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
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报警;
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有关问题;
完成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
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
做好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
负责协调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应急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参与重特大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必要时依法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应急供应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过程的治安秩序与道路畅通,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相关经费提供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农业委负责肉菜禽蛋及水产品等的应急供应生产、加工工作协调、组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中的用水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和管理粮食、食用油的市级储备;
负责储备粮食、食用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
组织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做好应急物资加工生产及供应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负责与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预测、预警工作。
市盐务局负责应急供应食盐的生产、加工、储备和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中的气象服务。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2.1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
大型批发、零售监测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相关监测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在2小时内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属实后立即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构报告。
其他批发、零售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构报告。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市商务局监测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情况,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并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报告。
3.2.3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分析,经核实为市场异常波动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和向周边地区通报情况、协调新闻部门发布预警。
3.2.4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
报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
一个区县(市)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Ⅳ级;
两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Ⅲ级;
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Ⅱ级;
全市发生、根据发展趋势可能波及全省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Ⅰ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Ⅳ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2Ⅲ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3Ⅱ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4Ⅰ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请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在省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委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市)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指挥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本部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信息引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新闻办及时指导、组织新闻媒体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政府应急保障措施,消除城乡居民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3.2保障市场供应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保障市场供应。
(1)企业供应链采购。
督促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2)区域间调剂。
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3)动用储备。
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向上级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物资,并争取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申请组织进出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按照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规定限制出口。
(5)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6)依法征用。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3.3缓解滞销。
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采取如下措施:
(1)产销对接。
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2)组织加工。
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3)临时收储。
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4)扩大出口。
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产品出口。
4.4新闻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生活必需品市级储备制度;
大型生产加工、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周转储备;
相关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供应网络。
区县(市)政府应相应建立储备制度。
5.2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保障应急资金,对于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参与应急保障工作而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以及因应急需要依法征用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相关物资而产生的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实后进行合理补偿。
5.3交通、水电、通讯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商务局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航空、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