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完全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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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3

开立管理人账户

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

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

接管准备工作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

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

此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2.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接管准备工作后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2.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分批接管。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

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

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

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5.债务人的设备状况:

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6.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7.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

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8.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9.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10.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11.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12.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

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

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专业机构对财产专项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

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

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

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由管理人管理;

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定;

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决定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继续或者停止营业事务可以作出建议,并将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或者停止营业事务。

管理人建议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继续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标准可以是:

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的,管理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履行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3.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标准可以是: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谨慎管理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财产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者明确;

2.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需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或者维修的,管理人应当安排保管、维护或者维修;

3.债务人的财产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适合保管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

4.债务人对外有出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5.债务人的财产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将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权利;

6.债务人的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办理保险手续。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六十九条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务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接管债务人财产,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并书面通知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及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

2。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的;

3.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因该行为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5.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债权的;

6.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管理人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要求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

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

下列情况,管理人可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

1.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取回质物、留置物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权利人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

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返还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对于出卖人可以取回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际取得的,有权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下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

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抵销的决定。

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应当真实、有效,并经过债权申报和确认。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通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对已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恢复审理,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可以委托代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有仲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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