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11256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PPT 页数:308 大小:1.4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08页
票据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08页
票据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08页
票据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08页
票据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0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票据法.ppt

《票据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法.ppt(30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票据法.ppt

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

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一、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note。

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bill。

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票据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票据概念的内涵我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其他国家关于票据概念的理解,

(1)在属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的国家,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认为汇票和本票属于信用证券,将汇票和本票称为票据,将其规则规定在票据法上。

认为支票仅为单纯的支付证券,因而将其规则单独规定在支票法上。

(2)在属于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从票据流通性特征出发,在其立法中,除了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外,也将具有流通性的存单等证券包括在内,称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Instrument),统一进行法律调整。

票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各国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采取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种类之外的票据。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采“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把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则大多采“分立主义”,把汇票和本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而把支票作为另外一种有价证券,将其独立于票据之外单独立法。

我国票据立法采取了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

(二)学理上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票据作不同的分类。

1、自付票据与委托票据这是依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进行付款所进行的分类。

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本人直接对票据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本人不直接承担付款义务,而是委托他人并在票据上加以记载,由该他人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的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这是依据票据的经济职能所进行的分类。

支票属于支付票据。

而汇票与本票则属于信用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这是依据票据对票据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名称的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收款人的名称,或者把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等字样的票据;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之后,还附加记载有“或其指定之人”的票据。

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这是依票据上所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即期票据是指持票人得随时提示付款,由出票人见票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到期日,付款人在该日期到来时才付款的票据。

有价证券,

(一)法律上的有价证券1.有价证券的界定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2.作为有价证券,应该具备三个特征:

有价证券是一个特殊的“物”是一定财产权利的转化物。

是一个自足的“物”是财产和权利的结合体。

是一个流通的“物”是权利运行的载体。

3、有价证券制度的特色,我们把关于有价证券的发行、行使、转移等各个方面一整套制度,统称为有价证券制度。

这种制度的特色,总的来说就是权利的证券化。

(1)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分离。

(如挂失止付)

(2)对有价证券的要求之一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迅速、简便而又确实。

这样就有证券的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规定。

(3)对有价证券的另一要求是权利转移方便而又安全(如背书)。

(4)确保债权人权益也维护债务人利益。

(5)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有价证券成为信用手段。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1.按照有价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分类债权证券、物权证券、股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票据、债券物品证券提单、仓单物权证券抵押证券股权证券股票、出资证券、投资基金,2.按照证券上权利的经济性质分类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提单、仓单货币证券票据资本证券股票、债券,3、按照证券上权利人的指定方法分类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记名证券(指名证券)权利人特定为张三指示证券(背书证券)张三或张三指定者无记名证券(付持票人证券或付来人证券)权利人不特定,4、按照证券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的关系分类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完全证券(绝对有价证券)债券、票据、不记名股票不完全证券(相对有价证券)记名股票,5、按照证券上权利与其存在原因之间的关系分类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有因证券(要因证券)大多数证券无因证券(不要因证券或抽象证券)票据,6、按照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分类设权证券和非设权证券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股票、债券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票据、提单、仓单,(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文义性无因性完全性1、特征要式性债权性设权性流通性2、功能汇兑、信用、支付、结算、信用,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

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3.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

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中的金钱债权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

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

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异地输送现金的良好的汇兑工具。

特别是汇票出现后,更体现了票据的汇兑功能。

用汇票汇款,通常是汇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作为出票人将签发的汇票寄往或交汇款人寄往异地,持票人在异地银行凭票据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

这比现金汇兑既方便、安全,又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形成后,在交易中票据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现金使用。

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节省通货,减少国家的货币发行量,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携带和点检现金的麻烦,达到资金运转安全、迅速、准确的目的,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结算功能,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护卫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票据进行债务抵消,更显得手续简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流通功能是指票据得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而只要票据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因而票据的可靠性越强。

因此,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流通性几乎与货币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这是票据作为商业信用工具的体现。

现代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周期性和季节性,决定了商业信用产生的必然性。

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

这是票据产生的缘由。

更由于票据法规定了对票据债务人抗辩的种种限制和票据债权人的严密保护,使票据成为一种可靠的信用工具。

特别是远期票据,还可以使付款人凭信用调剂资金的暂时短缺,使经营活动不受时间障碍而得以及时顺利进行;对收款人来说,一则在规定时间内可凭票据兑取现金或转账,使其债权有了保障;二则如票据没有到付款期,而需要履行债务,同样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他人。

因此,双方的当事人都可以利用票据的信用功能来满足各自的需要。

(四)票据法,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该法共7章111条,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征,

(一)强行性而非任意性票据法虽然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或部门法,但其对于民法中的任意规范采用较少,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是强行性规定。

(二)技术性而非伦理性票据法的规范更多考虑的是方便交易、繁荣市场的技术上的要求,而较少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思想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的影响,是一种技术性规范。

(三)私法兼具公法性票据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票据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

但其也规定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体现了票据法的公法性特征。

(四)国内法兼具国际性票据法虽然属于国内法,但却具有较强的国际统一性。

各国的票据立法都尽可能地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使各国的票据法在内容上日渐趋同,票据法也因而成为国际间统一化程度最高的法律。

(五)实体法兼具程序性票据法属于实体法,但同时又有许多程序性规定。

票据的运作注重程序,许多规定都体现了票据法程序的严格性。

票据的沿革,

(一)外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

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

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

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

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汇票的胚胎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

兑换商向其他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

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

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

(二)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案例设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