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常用的土地基础知识汇总来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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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类别的对照关系:

二建设用地分类及含义

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1、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用地。

2、综合用地

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3、住宅用地

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

A.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B.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包括: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4、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就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工业用地进一步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

A.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B.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C.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5、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

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

1.划拨

教育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由于承担公共项目的职责,国有企业与政府平台公司的无形资产科目经常出现划拨土地。

2.出让

出让方式有四种: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A.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B.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C.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D.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五可以划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下列土地可以划拨获得: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A.办公用地。

B.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2.军事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A.供水设施

B.燃气供应设施

C.供热设施

D.公共交通设施

E.环境卫生设施

F.道路广场

G.绿地

4.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5.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6.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7.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A.图书馆

B.博物馆

C.文化馆

D.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9.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A.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B.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C.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10.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A.福利性住宅。

B.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C.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D.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E.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F.收容遣送设施。

G.殡葬设施。

11.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2.煤炭设施用地

13.电力设施用地

14.水利设施用地

15.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6.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7.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8.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9.特殊用地

A.监狱。

B.劳教所。

C.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六可以通过协议获得使用权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已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6、在划拨供应的建设项目中,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不能分割供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7、对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该建设项目主体;

8、利用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进行上盖物业或多功能立体开发利用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已经取得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配套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自主开发为主,物业自持;

9、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1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12、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13、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合并等)时,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文件确定的承接主体;

14、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15、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项目的,经行政部门处罚后,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6、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的土地使用者;

1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一共分为17类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可以进行,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必须通过招拍挂获得使用权的土地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八宗地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

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

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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