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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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违约责任

15. 豁免条款

16. 不可抗力

17. 保险

18. 税费

19. 通知

20. 其他条款

21. 特别条款

附件

附件一该商铺平面图

附件二商铺使用交接书

附件三甲乙双方证照(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甲方 ):

【出租】

承租方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1.定义

1.1 “本项目” 是指座落于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被称作“亿嘉国际广场”或依

甲方自主决定使用其他名称之建筑物。

1.2 “该商铺”是指本合同第2.1条所述的商铺。

1.3 “出租人(甲方)”:

是指瑞安亿嘉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已取得 “亿嘉国际广场”物业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有权按

照法律规定和自己意愿,将“亿嘉国际广场”的某一(或某些)商铺出租给他人从

事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1.4 “承租人(乙方)”:

指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是“亿嘉国际广场”中本合同约定

场地的经营者,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

住所、有与其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验的自然人。

在按约定向甲

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有权独立自主并依法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经营或

服务。

1.5 “租赁”:

是指甲方将该商铺及其设施的使用权利、管理责任和经营权利交由乙方

行使,由乙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地进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的商业经营或服务,乙方须按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及其

他相关费用。

1.6 “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建筑面积。

1.7 “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第4.1条所约定的租赁合同起止时间。

1.8 “商铺交付日”是指按照本合同第4.2条之约定甲乙双方办理该商铺交付手续的日

期。

1.9 “租金起算日”是指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见本合同第4条之相关约定。

1.10 “物业管理费起算日”是指商铺交付日之当日,见本合同第6条之相关约定。

1.11 “履约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1条之约定向甲方交纳的金额。

1.12 “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4.4条所约定的装修期。

1.13 “租金”是指本合同第5条所规定的租金(包括固定租金或营业额提成租金)。

1.14 “营业额”是指乙方在该铺位内从事任何经营及利用铺位或其设施,直接或间接收

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额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括赠券收入),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包括承租费)。

1.15 “物业管理费”是指本合同第6条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

1.16 “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附件,并包括经甲乙双方同意作出的

任何书面修改和补充。

2.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座落在本项目幢层 号(以下简称

该商铺)

2.2 该商铺实测建筑面积为 __平方米(此建筑面积即为产权面积)。

该商铺的平面

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仅作为识别用途。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业态限于,品牌或商号限于

__,乙方为该品牌或商号的法定权利人或授权经营人。

3.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

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4.1 本合同的租赁期为 _年,自_ __年_月___日起至 ___年_ _月___

___日止。

4.2 该商铺交付日期及手续:

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交付日期定为 年月

日,乙方应于上述商铺交付日或之前:

(1)向甲方缴交装修期间的有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等),

(2)与甲方共同验收该商铺, (3)

签署商铺使用交接书(见附件二)。

商铺交付的标志为甲乙双方签署商铺交接书。

该交接书一经签署,则视为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该商铺向乙方的交付。

4.3 若乙方未于上述约定之商铺交付日前来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该商铺的商铺交付手续,

则自该商铺交付日期至乙方实际办理完毕商铺交付手续日期之间的天数将在乙方

的装修期内扣除。

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上述延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期间的有关费

用。

4.4 自商铺交付日起算,乙方享有个月的装修期,即 年 月日起

至 年月日止,并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亦即“租金起算日”)起

支付租金。

4.5 在上述装修期内,乙方享有无需缴纳租金之权益,但在该期间内乙方仍需向甲方缴

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所实际发生的通讯费、水费、电费、煤气

费等)。

4.6 在上述装修期内,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则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其已经使用的相应期间的租金和甲方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乙方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赔偿。

4.7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

返还。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该商铺在乙方返还甲方时应恢复原状(因乙方正常及合

理使用引起磨损导致的除外 )。

4.8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 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

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9 甲方根据本项目整体商业布局及功能局部改变的需要,有权调整乙方承租商铺位置

或增减承租面积,但必须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服从、配合(相

关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1 租赁期限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该商铺的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5.1.1 该商铺租金采取月固定租金的计算方式。

月固定租金按照月单价租金乘以该

商铺建筑面积计算。

第1年( 年月日~ 年月日):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

写: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

写:

年固定租金为 元(大

第2年(年月日~年月日):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租

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写:

年固定租金为元(大写:

第3年(年月日~年月日):

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

第4年( 年月日~ 年月日):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定

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

月固定租金为 元(大

第5年(年月日~ 年月日):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固

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

第6年( 年月日~ 年月日):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固定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

5.1.2 固定租金的支付时间:

固定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的固定租金,先付后用。

5.2 乙方收银方式

5.2.1 乙方在本项目营业额的收银采取:

独立收银方式:

自设收银台并独立收银。

5.3 乙方可以以甲方认可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

事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并以甲方收到日期为乙方付款日期,具体为:

5.3.1 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支付日期为付款日期。

5.3.2 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以甲方帐户到帐日期为付款日期。

5.3.3 乙方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必须于约定付款日期之前 3个工作日支付予甲方,

否则视为逾期支付,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 甲方最迟应在收到乙方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乙方的该笔付款出具正式的收款凭

证或发票,具体为:

1) 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在收到付款后,开具税务统一收款收据;

2) 各类租金等,在收到款项后,由甲方开具统一租赁发票;

3) 各类物业管理费、广告管理费等由甲方开具统一服务费发票;

4) 乙方应妥善保管各类单据,不得遗失,相关押金、保证金单据等在合同变更、

结束、退取保证金时出具,若有遗失,乙方在退款时甲方有权利按照单据总额的

5%扣取相关费用。

5.5 如无特殊说明,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银行账户作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

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指定帐户: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

6.1 保证金

6.1.1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相当于3

个月的租金金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甲方收取保

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6.1.2 装修保证金:

乙方于该商铺交付日当日,须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作为安全

施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该商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包括本数)以内的,

装修保证金为人民币 10,000元;

建筑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保证

金为人民币 5,000元,甲方在乙方装修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无息返还乙

方上述装修保证金。

6.2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上述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之租金、物业管理费、

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6.3 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从上述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任何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物业管

理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由于乙方责任而导致的对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10日内补足。

6.4 租赁期限届满或发生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上述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

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或由甲方先行支付的乙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外,甲方应在乙

方交还该商铺并且提交了乙方之前注册于该商铺的各类证照的注销或变更证明之

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任何其它尚未退还的保证金(如有)一次性无息退还乙

方。

本条上述“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系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之

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 非正常营业时间的中央空调运行费用、

公用事业费用、停车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6.5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

每月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每年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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