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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5日为村集体财务公开日;

每月16-17日,为县农业局、县效能办检查时间。

三、 统一软件使用。

根据省农业厅、省农办《关于推广应用“世纪之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的通知》(闽农经管[201319号)的要求,软件统一由“世纪之村”(福建)集团公司提供、负责培训,以及现场指导。

四、 规范使用支出票据。

为促进我县村集体财务支出票据标准化建设,由县统一样板印制1村领用账户资金申请表、2报账员移账交接清单、3付款单据、4月份工资表、5补贴表、6招投标申报表、7村报账审核情况登记表、8科目整理单等八种。

其中付款单据在村集体经济活动中,未能取得票据时填写,适用于零星费用支出。

村集体开展经济活动,原则上应索要正式票据。

工程建设项目按招标合同规定由乙方提供正式票据。

五、 审批权限限额。

村集体经费开支实行村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经费开支在200元以内,由村委主任直接审批;

经费开支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并签字后,由村委主任审批执行;

经费开支1000元以上至5000元

(含5000元),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后,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村委主任审批执行;

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村委主任审批执行。

对于不执行村集体财务联批制度的村,乡镇应及时做好村领导班子调整。

村两委会研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附会议记录。

六、 工程建设项目报支手续。

村集体处置三资,应按有关要求遵循招投标程序,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平和县村级小额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村级小额工程是指村委会、居委会(或村理事会)为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村委会自筹、上级补助或使用财政资金比例占50%以上(含50%),项目概算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支,应开据税票,并附有预算、合同、招标、决算等文本手续,方可结算付款。

村委会资金、上级补助、财政资金占项目资金比例低于50%或项目概算为3万元以下的,按“五要”工程实施。

招投标主要程序如下:

项目决策:

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项目建设申请书,报乡镇农村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设计和预算。

招标审核:

乡镇审核同意确定招标投标方案后,制定招标文件,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人要在三家以上。

信息发布:

业主应在村务公开栏,乡镇党务政务公开栏(网)、八闽农村党风网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接受报名:

符合条件都应接受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报名不足3家的,经乡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评标定标:

乡镇招投标中心确定3人以上评标小组,成员由村主干、村监委会主任、包村干部、乡镇司法干部、招标投标监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管领导等人员组成,参与评标人员应签字。

合同签订:

中标结果应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5天之内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其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保证金不得高于2%,乡镇党员干部和村两委干部不得作为投标人。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扶贫项目资金要做到精准扶贫,不得虚报、冒领;

对中央农业补贴项目资金,做到符合项目资金使用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

项目资金应单独列支,报支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 原始单据签章。

村集体财务支出原始单据,必须落实“五章”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联审(村党支部书记)、监审(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人(村主任)。

未完整落实“五章”制度的原始单据,代理会计或审核员在审核时,不应入账,及时退回,并填入村报账审核情况登记表。

八、 财务公开。

实行财务公开,才有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要做到集体重大财务事项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务监督小组要发挥监督职能,履行职责,定期对村财务进行审核;

财务公开要固定的公开专栏、固定的公开时间,公开内容要全面完整、真实可靠、通俗易懂。

对于群众的反映的意见,要作出解释、答复或纠正,真正发挥好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财务公开包括村财收入和村财支出两部分,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八条规定的内容办理。

各村、居(社区)做到每月公开一次。

九、报刊订阅限额。

村财年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

村财年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

村财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

省定贫困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700元以内。

超过以上规定的,并在村集体财务列支的,超过限额部分由审批人负责。

十、原始单据审核。

乡镇代理会计或审核员应加强移交原始单据审核把关工作,依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村级小额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等,对于手续不完整、违反财经纪律等的原始单据,不符合报支标准的原始单据,及时填入《村报账审核情况登记表》,并向村委会说明不予报账原因。

十一、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严禁三公消费支出,烟酒等消费品不得在村集体财务列支。

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村级会议费应根据本村集体收入的实际情况,开支总额实行年初预算和总量控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会议费支出严格控制在:

总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为6000元以内;

总人口在1000-2000人的村为12000元以内;

总人口在2000-3000人的村为18000元以内;

总人口在3000-5000人的村为25000元以内;

总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村为30000元以内。

十二、村集体误工补贴。

规范村集体误工补贴,村集体建设项目、打扫卫生、管理公园、召开会议等事务,聘请村民做工的,应指定村干部专人管理,负责记工计时、验收,经济发达的东半县按每天120元左右计算,经济不发达的村或西半县按每天100左右元进行计算,并根据工种情况进行核定,最高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规范村民代表会议补贴,一般会议村民代表每人每次补贴20-50元,重要会议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元。

十三、村干部报酬。

村干部工资,2015年8月以前,按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规定执行;

2015年10月23日,市委办下发了《关于印发〈村主干职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委办发〔2015〕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村干部的报酬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2015年1月起,全市现任村主干基本报酬提高到人均每月1800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每月2000元)。

其他村“两委”成员的基本报酬一般可按照村主干基本报酬60%左右的标准确定,交叉任职的不重复发放。

具体标准如下:

人口1500人以下(含1500人)的为“小村”,村主干人均每月1600元,其他村“两委”成员人均每月900元;

人口1501至3000人(含3000人)的为“中村”,村主干人均每月1800元,其他村“两委”成员人均每月1000元;

人口3001人以上(含3001人)的为“大村"

,村主干人均每月2000元,其他村“两委"

成员人均每月1100元。

对少数人口多、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的重点村,村主干基本报酬可由各乡镇统筹财力提高到2500元。

《实施办法》施行以后,村主干以及经县级组织部门核定的其他村“两委"

成员已由财政资金发放报酬的,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奖金和补贴。

对于村干部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相关中心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明确参与的村干部可领取相关奖金和补贴的,从其规定,所需资金由相关委托单位支付,不得由村集体资金负担。

对于不属财政资金发放基本报酬的其他村、组干部,各村可根据其参与村务管理情况据实发放误工补贴,误工补贴发放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范围需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十四、村干部绩效奖励和征地拆迁绩效奖金。

根据考评等次核发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额度一般占基本报酬(以村主干1800元、其他村“两委”成员1000元为基准)的10%-30%,提倡加大绩效奖励额度,年终由各乡镇结合村干部绩效考评情况分等次核发。

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的按120%标准领取绩效奖励,“称职”的按100%标准领取绩效奖励,评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奖励。

各乡镇可设立绩效考核奖金,将未领取100%绩效奖金的结余部分作为特殊奖金,奖励绩效考核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干部。

村干部报酬从上任的次月开始发放,从卸任或离职的次月停发;

绩效奖励按照当年任职月份数和考评结果发放。

考核办法具体由各乡镇组织。

《平和县征地拆迁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县统一抽调参与项目征迁以及各乡镇、村、国土所参与旧村复垦的工作人员,征地拆迁评定三个等次,各等次每人月奖金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800元,最低不保底。

资金由县财政设立征迁绩效奖金专项予以解决。

考核由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自行制定。

十五、村干部差旅费报销。

村干部报销差旅费问题目前有关部门尚未作出规定。

有上级会议通知、培训文件的,报销手续应附会议通知、培训文件;

未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且村干部确需出差办事的,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干部差旅费报销可参照《平和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平财行[20141350号)文件执行。

十六、规范村集体现金余额。

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以内;

村级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其中一次性支出5000元及以上的,还须事先报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查。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经办现金。

现金应由村报账员经办,不得以任何名义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村取得现金收入,应在三天内存入村集体开户银行。

报账员应登记现金日记账。

村集体领用现金,应由报账员填写村领用账户资金申请(二联单),说明现金用途,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名后,报乡镇三个中心主任审批。

审批人员应审核上期领用资金结账情况。

十七、规范村民小组组财管理。

切实加强对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实行“组财村管镇督”管理办法,健全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组务公开、公正廉洁。

设立“村民小组代管资金”科目,资金统一存入村集体财务开户行。

村民小组提款时应填报“资金领用审批表"

,经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等审核签名后,由村委会主任审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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