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措施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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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提交建设单位竣工合格验收证明和消防审验合格意见的乡镇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属地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于X年11月底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可靠性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城建、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中介机构提供和检测鉴定指导工作,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鉴定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经城建和消防部门依法确认同意后,作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凭证。
房屋鉴定合格后,
公安消防部门要以一院一策一清单书面提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整改实施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集资金,按时限整改到位。
第三房屋质量检测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安全后,出具“房屋建筑质量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城建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审
核确认。
(二)养老机构设施布局方面。
X年底前,完成县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各乡镇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摸排闲置社会资源,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
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X年底前,要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同步验收的实施方案。
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经民政部门签字,规划验收必须在当地政府收到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后,经民政部门签字方可确认。
完善提升全县14所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站,X年完善提升2所,X年完善提升4所,X年完善提升4所,X年完善提升4所。
县级补助建设农村幸福院27所,其中,X年建设2所、X年13所、X年9所、X年3所。
(三)居家养老服务方面。
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X年底前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并开展服务,打造一批村(社区)、乡镇、县三级示范性养老服务综合体。
X年底前,实现中心城区的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完成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落地和政府购买服务;
农村
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落地和政府购买服务,按每年不低于行政村30%的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推进,到X年,实现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X-X年,根据老年人口实际数量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每年用于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在200万以上。
二、落实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双十条”文件要求配套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公办养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房屋建筑可靠性,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消防安全,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县级
(或乡镇)财政预算。
民办养老机构的鉴定和评估费用,由民办养老机构自行承担。
改造乡镇敬老院,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所县级财政配套
10万元;
完善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站,每所县级财政配套5万元。
新
建农村幸福院项目,属省级补助项目的,每所申请省财政补助17万元。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对乡镇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对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县级财政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X0元的运营补贴;
对非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园,由县级财政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对农村幸福院,由县级财政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X元的运营补贴。
落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X年起,养老机构及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医疗机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调整为每床2400元/年,养老护理员或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数量不能低于护理对象的1/10。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
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低保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及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等配套资金,增拨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专业化社会组织服务质量评估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等购买服务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将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范围。
三、保障养老项目用地
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用于养老服务。
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卫慈善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养老机构取得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养老机构取得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四、盘活用好敬老院
县政府将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鼓励引导特困人员全部就近入住敬老院,X年底前实现敬老院床位使用率50%以上。
在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和床位在空余的前提下,对具备改造为农村老年人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中心条件的,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8-X)标准改造乡镇敬老院。
X年完成2所,X年完成2所,X年完成1所。
要积极引导各方力量参与和帮扶敬老院建设,建立每个乡镇敬老院有1名县处级领导挂钩,有3-4个县直单位帮扶,营造尊老敬老良好氛围。
完善奖补激励机制。
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对X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达到一定规模且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补。
五、深化医养融合
X年,我县有一个二级以上医院开设25-50张养老床位,有一个乡镇卫生院开设5-10张养老床位。
X年,所有的二级以上医院开设养老床位和老年病科,X镇、X镇两个乡镇卫生院开设养老床位。
X年,所有床位使用率低于60%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要开设养老床位,并申办为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
医疗机构增设养老病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参照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引导条件成熟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或者与同级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由医疗机构派驻医生、护士到养老机构驻点、巡查。
X年,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构完成协议合作、乡镇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园)及其它民办养老机构与同级医疗机构完成协议合作。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与中医院或中医个人签约,利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中医理疗室,并设置医保定点,为居家老年人实施中医理疗,并刷卡结算。
X年6月完成试点,X年全面铺开。
X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10张床位以下民办养老机构、村级卫生所完成协议合作。
推动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打通分级诊疗的“最后一公里”, X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X年,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接入开通医保定点端口,结算医疗费用,为办理登记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免费提供限定的基本药物。
X年11月底前,卫计、民政、医保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批量审批行动,集中解决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接入医保定点的难题。
X年底前,医保定点机构占已许可登记养老机构数50%以上,到X年前力争实现100%全覆盖。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保险筹资渠道,推动解决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费用问题。
六、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社区养老力量,每个村级基层必须指定一名“村两委”成员负责养老工作,登记配备1名以上基层养老助老联络人,每个社区设
置1-2名社区助老员。
鼓励X职业技术学校试点开设家政服务专业,培养一批能够护理家庭的老人和康复病人、具有家政管理能力的人才。
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并符合《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推动职业学校与养老机构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七、完善工作机制
成立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兑现落实政策,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县民政、财政、
卫计、教育、城建、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整体推进,要统筹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发展“双十条”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
作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对“涉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要把完成情况列入乡镇绩效考核考评内容,每个月要报送完成整改工作情况进度,并开展每月通报完成进度,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组织相关部门要对意见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各乡镇若没有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写书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