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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626490文档格式.docx

为什么?

2.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

财产价值总额=500000×

1000=500000000(元)

预定的损失总额=500000000×

1‰=500000(元)

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500000÷

1000=500(元)

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500000÷

500000=1(元)

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

交纳500元保险费;

在住房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

按1000元财产价值交付1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损失。

3.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4.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

5.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32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施救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32+10)×

40/80=21万元

6.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

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

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

7.延边一采石场老板给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的是被保险人的名字。

保险期限内,3名工人意外死亡,工人的妻子和老板都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问:

保险金该给谁?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8.2001年初冬,投保人王先生以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额为15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3年后,小王与张小姐结婚。

婚后1年,小王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身亡。

王先生与儿媳就谁应当取得保险补偿金引发争议:

王先生认为,他给儿子小王投保的时候,小王还是个单身汉,合同受益人一栏上填写“法定”,而自己作为当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获得全部的保险金;

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作为小王的妻子,也是丈夫的继承人,理应得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受益人“法定”应属没有约定受益人,故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小王之遗产,平分给被保险人小王的法定继承人王先生和张小姐。

9.1997年2月新婚不久的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妻子张某为受益人。

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

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0.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煤气中毒死亡。

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作为遗产领取(原则上是由王某父母、妻儿领取,由于王某父母病故,而王某的儿子由王妻监护,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妻子取得)

11.某小学生J,10岁,父母离婚,与其12岁的姐姐跟随其母亲生活。

后其母亲与L结婚。

J所在的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老师询问J后即写了以L为受益人。

在保险期限内J母亲又与继父L离婚。

离婚后后由于家庭纠纷L先杀死J的母亲,后又杀死J。

试问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谁?

结论:

J的生父为唯一继承人

12.王先生在2000年买了一份10万元的人寿保险,当时的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妻子刘女士。

去年初,王先生不幸确诊为结肠癌,在他缠绵病榻期间,刘女士难以忍受生活压力,离开了他。

今年4月,王先生病逝,之前他留下遗嘱,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妻子刘女士变更为自己的父母。

  于是王先生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将10万元保险金给了刘女士,这一赔付结果让王先生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坚持认为自己才是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王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他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没有通过“书面告知、保单批注”这一法律程序的“变更”是无效的。

王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刘女士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

13.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400元,共计2000元,每月交保费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

1997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厂发生火灾,她被毁容,于是在当年的8月6日自杀身亡。

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4.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①当约定的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当约定的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

(1)当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则免赔额为100万元×

5%=5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万元小于5万元,保险公司不赔。

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只赔偿差额,则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

(2)当约定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则免赔额为100万元×

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20万元。

15.某年8月,26岁年轻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乐园玩卡丁车时,长发不慎从头盔中掉了出来,被卷进卡丁车的车轮中,致使头皮全部脱落并伤及脑部中枢神经导致全残。

几个月前,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和1万元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索某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1万元全残保险金,但这2万元对索某的治疗和康复真的是车水杯薪。

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补买保险,但保险公司不能答应他的请求。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及气缴费能力确定,投保人确定投保金额并列明于保险单上,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赔偿给付的最高限额,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最高的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不能答应其补买保险的请求。

16.投保人填写了保单并预交了保费,在保险人签发保单之前,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风险事故,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保险人核保后签发了保险单。

在投保人交保费之前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遭受条款中约定风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法》13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

17.李阿姨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阿姨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阿姨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

不料,2003年儿子结婚后,李阿姨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

李阿姨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

2004年,李阿姨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不久,李阿姨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

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阿姨改而决定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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