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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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含义、种类及相关法规中的规定;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主要观点;掌握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主要措施。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有经营失败并不一定导致审计失败有审计风险也并不一定导致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包括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应有的职业谨慎,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但是由于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判断注册会计师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也是一件困难的工作。

二、CPA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深口袋理论(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得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得逞度如何)和风险社会论(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

“诉讼爆炸”和“保险危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CPA的审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CPA的法律责任的认定,“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如CPA违反保密协议“过失”(negligence),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

按程度不同可区分为:

A、普通过失(没有完全遵守专业准则的要求)B、重大过失(根本没有遵守专业准则的要求),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

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CPA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推定欺诈(涉嫌欺诈):

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

四、CPA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

1、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消等。

2、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

3、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CPA对客户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承担责任是基于直接合同关系以及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

最常发生的案例就是未能查出客户职工挪用公款之类的舞弊行为,或者高估企业资产或收入向法院提起诉讼。

CPA抗辩的理由:

无提供服务义务;利用业务约定书来举证无提供服务义务的审计中无过失行为;共同过失;缺乏因果关系。

二、习惯法(Commonlaw)下对第三者的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责任受益第三者主要是指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与委托单位享有同等的追索权。

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客户委托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责任,“厄特马斯主义”:

犯有普通过失的CPA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CPA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扩大“厄特马斯主义”的倾向,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

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将依赖财务报表的人。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他必须向法院证明:

(1)它本身受到了损失;

(2)它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财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

三、成文法(Codelaw)下对第三者的责任,

(一)1933年证券法证券的原始购买人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原告(证券购买人)只需证明他遭受的损失,以及报表是令人误解的不需证明他依赖了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转往被告(举证倒置2项),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适用于已发行证券的买者,又适用于已发行证券的卖者。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原告不仅要证明他遭受了损失,报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且还要证明两者的直接关系注册会计师他的行为并无过失就可以了(举证倒置1项),(三)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终止了原告律师滥用诉讼体系的做法终于被关注,并受到限制。

法案较为重要的内容如下:

1、连带责任被修改后的比例责任所代替;2、对原告诉讼律师的申诉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性,有效地控制了利用专业原告进行诉讼的行为;3、“安全港”条款开始施行。

根据此条款,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的预测报告,在联邦证券法下,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4、证券欺诈行为不再被认为是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中的“本质行为”,从而使原告不能在证券诉讼法案中任意提出高额损失赔偿。

(四)1970年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符合诈骗模式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诈骗模式”被界定在10年内进行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

该法第三条对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被指控的人影响较大:

1、允许公民提出民事诉讼;2、原告方只要举出诉讼证据,即可证明他们诉讼要求的合理性;3、在诉讼中获胜的原告方可获得3倍的赔偿。

(五)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许多新的规定。

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监督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3、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4、强化财务披露义务;5、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所需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国外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责任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证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证券法第201、207、223、225、231条规定公司法第208、216条规定刑法第229条规定,(三)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在以下方面做出较新的规定:

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承认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明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的顺位;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一、CPA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措施增强职业独立性保持职业谨慎强化职业监督,二、CPA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三、成文法(Codelaw)下对第三者的责任,【本章重点、难点】,国外注册会计师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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