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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电业局产权证管理。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管理办法》(内电战规[2007]15号)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一) 产权

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二) 产权证

本办法所指产权证主要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股权证、国有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等有关证件。

第五条职责

(一) 财务处的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本局产权证管理办法;

2. 检查、监督、指导本单位产权证管理相关工作;

3. 负责本单位产权证日常保管,并组织清查、清理;

4. 组织本单位有关产权证的定期验证工作。

(二) 工程建设处的职责如下:

1.负责办理新投运的变电站及占用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 市场营销处的职责如下:

1.负责办理营业场所及占用的土地的权属证明。

(四) 综合管理处的职责如下:

1.负责办理办公场所、仓库等建筑物及占用的土地的权属证明。

(五) 生产技术处的职责如下:

1.负责办理已投运变电站及城市和近郊输电线路走廊等占用土地的权属证明。

第二章产权证办理及保管

第六条本局主业资产产权证由财务处集中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按照产权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权证保管、使用、复印手续;

农电及多经资产产权证由法人主体自行保管。

第七条产权证办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按照属地原则,本局主业、农电及多经企业获得产权或产权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 根据登记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等三种类型。

1,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

2,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增减变化的情况。

3,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被兼并、依法破产和企业改制后不设置国有股权、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的情况。

(三) 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产权证移交财务处专人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 本局对于土地、房屋及车辆权属管理的时限要求如下:

1.建设项目用地需在项目完工后5个月内完成土地权属证明的办理工作,并于之后1月内完

成房屋权属证明的办理工作;

2,车辆购置1个月内完成车辆产权权属证明的办理工作。

(五) 对于共同投资建成项目的产权划分,需严格按照产权管理办法执行,取得相应的合法权属证明。

(六)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否则在基建决算中核减相应费用。

第八条产权证应由专人登记清册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借用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产权证的,由经办人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借用原因、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用。

产权证保管人员负责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第九条土地、房产产权证均由国家有关机关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

第十条产权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发放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发生产权归属变化时,要及时办理产权证变更手续,并做好归档、公告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部门或单位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处罚。

(一) 对单位获得的合法资产不按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证的;

(二) 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证的;

(三) 不按规定办理产权证定期验证的;

(四) 伪造、涂改、私自出卖或者出借产权证的;

(五) 因产权证办理、使用违规导致权属不清晰,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潜在风险的。

第三章不动产权清查、清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组织土地等不动产的清查清理工作,相关部门、局属单位要认真清查,以

账对证、以证对物,以物对账,实事求是将清查结果报送财务处。

第十四条不动产清查范围:

鄂尔多斯电业局及所属各单位主业(不含窟售农电及多经)办公场所、变电站、营业站、供电所、仓库等建筑物和占用的土地,城市和近郊输电线路走廊等和占用的土地等。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清查内容:

(-)账证是否相符。

各单位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企业不动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登记,重点关注一是财务账面已经入账,但未办理权证的资产;

二是已办理产权证,但因工程未决算等原因尚未入账的资产。

(―)权属是否明确。

解决无权证、无账,但历史归属属于本单位的资产权属证明问题。

第十六条 清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自查上报阶段

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对管理和使用的不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和登记,并在此基础上如实填写土地清查明细表、房屋及建筑物清查明细表、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线路走廊等资产清查明细表。

同时对在查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二) 审查核实阶段

自查工作结束后,本局不动产产权调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上报的不动资产进行抽查审核,确保所有自查登记的资产账物相符。

(三) 甄别阶段

1. 财务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对有权证但没有入账、没有权证的资产,查清原因,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批;

2, 对需评估的资产,上报集团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

(四) 入账阶段

按照集团公司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的审查、批复意见,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1. 对有权证、没有入账的资产进行入账;

2. 对于无权证、无账,但历史归属属于公司的资产,要尽快办理权属证明,并尽快入账;

3. 对有账但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土地,要尽快办理权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的起草与归口管理

(一)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起草,报局长批准后正式下达,财务处归口管理。

(二) 局属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应提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制度的修订

本管理办法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

局属单位、相关部门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管理办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财务处。

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局属单位、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对修改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后组织修订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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