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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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软件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各科室(单位)应当规范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科室(单位)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各科室(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科室(单位)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由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局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负责全局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科室(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情况书面报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各科室(单位)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左县建设局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及使用制度

为加强我局的软件正版化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其他具有专业用途的软件。

第三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正版软件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

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等。

第五条成立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局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局使用正版软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正版软件管理使用负责,确保本科室、单位人员使用正版软件,保障信息安全。

第七条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要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八条加强软件资产管理。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九条要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

内容包括:

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

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对计算机软件负有管理责任,禁止使用者擅自安装和卸载软件,如确需要安装或卸载,必须经局办公室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风险应注意:

(-)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 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

(三) 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许可,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 加强版权意识,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

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

未取得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三条局机关工作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 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 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 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 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 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我局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左县建设局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正版软件资产属于我国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正版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1、 单位财务部门作为正版软件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正版软件资产的明细帐卡。

2、 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3、 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种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4、 单位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5、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室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6、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

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受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7、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

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帐(卡)。

8、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9、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10、 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帐。

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1、 正版软件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安全使用。

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办公软件使用管理,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维护公共利益和提升版权保护水平,从源头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保障我局办公用计算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我局办公用计算机(包括手提电脑、台式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用于办公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文字处理、电子表格、幻灯演示等)、病毒防护软件等软件。

第四条我局计算机软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保管”的方式实施管理。

各科室(单位)设专人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办公室为我局正版软件资产的管理部门,所有计算机及安装软件须建明细台帐、卡,做到帐、卡对应;

各部门更新、购置软件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勤俭节约、科学合理进行软件配置,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

第五条为提高计算机软件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各科室(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调配计算机软件,具体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所有软件的购买,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并在编制第二年工作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之中。

第七条采购的办公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的管理工作,并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

在采购硬件验收时一并对应验收所采购的软件和授权书,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八条采购软件时应当对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新计算机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九条新购计算机及软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安装盘及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

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等,一律及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条计算机及软件资产的添置、淘汰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及时调整资产台帐: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许可到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信息化管理科、信息中心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办公软件的安装、卸载工作,并不定期抽查各部门正版软件使用情况,督促使用正版软件;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督人,计算机使用人员是软件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各科室(单位)应当结合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经常性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

计算机使用人员应保证软件序列号对应安装在计算机上,软件序列号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卸载正版软件,不得自行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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