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习题及答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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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1万元应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1万元应平均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1万元如何分配,须由乙丙抓阄决定
C
例3: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B )。
A、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
3、债务。
应明确债务是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例4:
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A )。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
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A4、债的标的。
应明确债的标的或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例5、债的标的为(A )。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A
5、债的分类。
应明确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例6:
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BC )。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BC
6、债的履行主体。
应将债的履行主体与债务人区分开来,在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在特别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例7: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答案:
7、债的履行地点。
债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地点,也可以约定多个地点。
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依习惯能够确定履行地点的,依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通过上述方式不能确定履行地点,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8: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
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8、债的履行期限。
债的履行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履行期限还可以由债务的性质确定。
依照上述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
例9: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对合同中茶叶交付的时间约定不明,仅规定甲公司应于2001年交付400公斤的茶叶。
则( )。
A、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B、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C、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应于春天的3月份交付
D、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9、债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例10:
甲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但未约定履行方式。
商场认为,甲应上门拉货,甲认为,商场应送货上门。
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由甲上门拉货
B、应由商场送货上门
C、应由甲上门拉货,但拉货费用应由商场承担
D、应由商场送货上门,但送货费用应由甲承担
10、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
选择权的行使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随时行使。
例11:
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ABD
11、按份债务的履行。
按份债务为各个独立的债务,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其中一个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但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按份债务,某一按份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例12:
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
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
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12、连带债务的履行。
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债务人内部约定的给付份额为由拒绝履行。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
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诉请其他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的履行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
(1)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未陷于破产程序的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其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参加分配。
(2)一个连带债务人以其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消灭,各连带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也消灭,不再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该连带债务消灭,其他连带债务并不消灭。
(4)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而无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对此应予承认,其他连带债务人仍需履行。
例13:
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
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
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
ABC
13、连带债权的实现。
每个连带债权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了债务时,其他连带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消灭,债务人可以此抗辩其他连带债权人的请求。
在连带债权的实现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
(1)一个连带债权因与债务人的债权抵销,或者经提存或混同而消灭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2)一个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除该债权人应享有的部分以外,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3)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有过失、转让债权、免除债务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不产生影响。
例14:
在连带之债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起诉讼时,导致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B、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发生混同,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消灭
C、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D、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进行抵销,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AD
14、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亦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15、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该债务人。
上述行为只有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但在有偿转让或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或为自己债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为,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义务,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16、担保合同。
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5:
下列担保合同中,无效的有( )。
A、某学校以校长的专用车为该校从银行的贷款设定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B、某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最大股东从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最后又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
C、甲企业以一张银行汇票(经出票人注明禁止转让)为其对乙企业的债务设定质押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D、张某以其个人信用为王某对李某的债务进行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
17、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依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