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实务PPT课件(-76页)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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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二、公关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公关活动不当会导致触犯刑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犯罪1:

行贿罪

(一)什么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见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二)行贿罪要点解析:

1、不正当利益:

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2、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3、财物4、常见的行贿方式:

“馈赠”方式“感情投资”的方式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或“手续费”多次,小额分期贿送,(三)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罪的风险分析:

1、“不正当利益”,“财物”,“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影响该罪甚至犯罪本身的成立与否。

2、本罪在贿送财物的时间点上是否有界定?

3、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是否为正常的商业交易?

主要涉及犯罪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什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点解析:

1、数额较大2、非国家工作人员,(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追诉起点(“数额较大”):

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四)刑事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风险分析:

“不正当利益”影响罪名的成立与否数额是否较大影响直接影响着该罪构成与否注意与行贿罪的区别:

(1)是否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2)“回扣”“手续费”是否属于正常商业交往。

三、风险防范

(一)公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业务和经常涉及公关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步入法律“雷池”。

(三)重要公关活动,必要时与行政部法务沟通意见。

第二部分内部管理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职务侵占罪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民营)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上海某化工科技公司、成都某仪表限公司等共计8家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某设备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要点解析: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4、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本案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提取零件卖与其它机关。

其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三)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风险分析:

1、本单位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职务便利”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不是职务便利便不构成犯罪。

3、本单位财物,由本单位占有,控制的财物都属于本罪中的“本单位财物”。

挪用资金罪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见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05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

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06年1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万元至今未还。

(二)挪用资金罪要点解析: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3、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4、客观方面包含以下二种行为,其中任何一种行为皆可构成本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案孙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本案看,孙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货款用来做生意,但结合案情可知其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未被单位迫问发觉的一段时间用来做生意,赚了钱再还,只是后来因生意亏本,还了一部分后,想继续还却还不上。

因此孙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挪用”而非“职务侵占”。

综合以上情况,孙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风险分析:

1、职务监督不到位2、资金管理漏洞,主要涉及犯罪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含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案例,北京某民营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李某利用负责一个商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向分包防水工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否则将防水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做,王某被逼无奈给了李某5万元。

后来事情被人举报,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

1、行为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

4、将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本案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在犯罪主体上,李某为某民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符合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求。

2、在主观方面,李某向王某主动索要钱款,显然属于故意获取非法利益。

3、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从王某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由此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对外信誉。

因此,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风险防范: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本部分所介绍的罪名都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工作人员思想观念蜕变。

2、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

3、管理制度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4、企业内部审计体制不顺,二、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1、要强化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的监督2、狠抓制度建设。

3、预防机制要与打击职务犯罪同步4、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第三部分生产经营中的刑法风险及防范,主要涉及犯罪1:

合同诈骗罪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被告人郭某以销售水泥为名,从水泥销售人员王某、连某、杨某处以购进水泥,然后隐瞒价格真相,骗称其叔父在省交通厅管工程项目,能开“大票”,水泥价格低,以低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对外出售,被告人收取被害人水泥预付款,给出具收条,并承诺随时要水泥随时供货。

同时零星供给部分被害人水泥,以此来骗取群众信任。

其共收取45名被害人水泥预付款290774元,供应水泥258吨,骗取被害人水泥款197190元。

被告人郭宏科将所获赃款用于家庭支出和个人挥霍。

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外逃,同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合同诈骗罪要点解析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数额较大,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是否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2)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3)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不可构成诈骗罪。

本案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订立口头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预付款后,将该款项并未用于合同的履行而是用于其家庭生活和挥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四)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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