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摩托车部分2013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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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摩托车检验机构应按统一的标准收费,不应随意调整价格。
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核准。
7.检验机构出具的强制性检验报告其格式应统一,书写要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标准化法规定要求,并负责将检验报告上传。
检验报告式样见附件四。
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具体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允许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9.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要求,
10.检验报告封面和检验结论应有检验报告专用章,检验报告应加盖骑缝章,车辆照片若为粘贴方式应有检验机构钢印。
11.检验报告的照片应与送检样车一致,由承检单位定点拍摄。
照片应为具有检验机构相关背景的正左侧45°
实物照片。
12.检验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保存原始试验记录及各种相关图像资料不少于三年,试验样车、样机保存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后。
二、一般检验要求
1.所有涉及强制性检验的项目,一旦其依据的技术标准或规则发生变化,应自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或新规则进行检验,对申报资料按新标准或新规则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查。
2.车辆尺寸、质量参数的生产公差以及同一车型的相关规定应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要求。
3.当企业采用现行标准没有要求的新技术,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时,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证明该性能不低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技术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方可采用。
4.强制性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5.在结构、功能及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被检验产品(包括整车及部件)的技术参数为数值范围时,一般按照最大和最小两种情况进行检验,特殊情况增加中间状态、或者选择一个极限值进行检验,但应给出说明,经技术委员会同意。
6.发动机(电动机)生产企业应为《公告》内整车企业中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发动机(电动机)生产企业。
7.强制性检验标准、试验规程及规范性要求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摩托车技术委员会出具意见,检验机构按规范执行。
8.企业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9.检验机构应在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下达检验方案后开始检验工作,试验之前先对试验样车进行核对,若试验样车与技术参数不符,应及时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沟通,确认状态有效后按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完毕上传检验报告。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国家级摩托车检验机构
2、摩托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国家级摩托车检验机构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1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3
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4
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附件2:
摩托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
项
目
依
据
检验机构
备注
国检
中心
国检中心(天津)
上海
检验所
南昌
VIN
GB16735-2004
√
排气污染物
GB14621-2011
GB14622-2007
GB18176-2007
燃油蒸发污染物
GB20998-2007
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GB7258-2012
5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5365-2008
6
加速行驶噪声
GB16169-2005
7
电动摩托车能量消耗率
GB/T24157-2009
8
摩托车燃油消耗量
GB15744-2008
GB16486-2008
9
无线电骚扰
GB/T18387-2008
GB14023-2011
10
制动性能
GB20073-2006
11
喇叭的性能要求及安装
GB15742-2001
12
后视镜性能及安装
GB15084-2006
GB17352-2010
13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17353-1998
14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GB18100.1-2010
GB18100.2-2010
GB18100.3-2010
15
外部凸出物
GB20074-2006
16
乘员扶手
GB20075-2006
17
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
GB/T20076-2006
1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5948-1998
GB4599-2007
19
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7510-2008
GB17509-2008
20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2007
21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2008
22
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2007
23
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24
燃油箱性能
GB19482-2004
25
电动摩托车安全要求
GB24155-2009
第二部分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2006年7月28日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公告》管理中技术审查依据的重要技术文件,其中明确了《公告》管理的流程、产品备案资料的要求和产品技术审查规则等。
对摩托车产品检验方案表、备案表和申报要求说明如下:
一、检验方案表填写要求
1.申请检验类别
1.1新产品
1.1.1按照标准要求不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填“■”。
1.1.2按照标准要求适用的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按以下规定填写:
实测填“△”、同一型式(或视同)填“○”、豁免填“★”。
1.1.3实测“△”:
指对申请的产品进行实际的检验;
1.1.4同一型式(或视同)“○”:
指申请产品不进行实际的检验,其性能与某一已经进行实际检验的产品属于同一型式;
1.1.5豁免“★”:
指按照标准要求适用且应该进行实测,但因为产品的具体情况而无法进行实际的检验;
1.2扩展、变更产品
1.2.1目前对于扩展、变更产品,可以按照扩展、变更影响项目填报方案表和统计表。
扩展、变更不影响项目填报“■”。
2.基础车型情况(产品型号和检验报告编号)
2.1在“申请检验类别”栏填写“○”的检验项目,应填写“产品型号”栏和“检验报告编号”栏;
当对应某一检验项目的基础车型尚未完成检验时,可暂不填写“检验报告编号”栏,但应在检验方案表中的“检验报告编号”栏填“同期申报”,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在统计表中将“检验报告编号”栏填写完整。
2.2对于系统检验项目,“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整车产品型号;
对于零部件检验项目,“产品型号”栏应填写实际检验的零部件产品型号(建议填写视同的整车型号/部件型号)。
2.3检验机构在上传统计表和检验报告时,属“同期申报”的基础车型应不晚于申报车型进行填报。
2.4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2.5逾期未上传目录和检验报告的,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不得作为同一型式(视同)的依据。
2.6检验报告的编号必须符合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不含给定项目代号以外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的格式必须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
3.实测情况(实测项目数和配置说明)
3.1对于多种配置的组合情况,企业应在检验方案表的“配置说明”栏中注明,检验机构在统计表中的“配置说明”栏中注明;
对于未注明的或注明不全的,按照存在最大组合配置情况处理。
3.2对于系统检验项目,当按照《同一型式》判定的检验次数(或检验状态)大于产品实测、视同检验次数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能够说明影响检验次数(或检验状态)不一致的零部件特性相同或相近,系统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相同或更好,则可以视为符合《同一型式》的要求,不再要求追加实际的检验。
3.3对于单独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零部件检验项目,不同生产企业的零部件不能按照同一型式处理;
同一生产企业的零部件特性相同或相近产品按照《同一型式》中第4.6条处理。
3.4以上关于零部件特性相同或相近的说明均需要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检验方案的合理性。
3.5对于摩托车产品的车辆标志检验项目:
当摩托车的型号、商标及生产企业相同,且发动机生产企业及型式相同时,车辆标志项目不需重复检验。
二、备案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
1.备案表内容包含2个方面,摩托车《公告》参数和技术参数备案表。
2.填写备案表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在指定的网络上进行申报.
3.检验机构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以确保企业备案数据的正确性。
4.具体填写要求参见摩托车《公告》参数及其填写规范、摩托车技术参数备案表及其填写规范。
三、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要求变更扩展前后需满足产品同一型号的判定要求,同一型号车辆下的不同配置必须满足同一型号判定要求。
还需满足车管部门的特殊要求,如油箱外形变化。
四、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目的是统一同一型式判定尺度,科学合理的确定检验项目,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