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员考核评价大纲及习题集第二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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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4.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

[解析]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

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按照丁程

性质和技术特点和专业工种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別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

干资质等级,

[解析]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6.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从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解析]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7.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揽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

的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解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1)高度200m及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m2及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m及以下的建筑工程。

8.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揽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总储存容积500m2及以下液化气储罐场(站)工程施工。

[解析]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

单跨25m及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t/d及以下的

给水厂:

6万td及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

10万t/d及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t/d及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

直径lm及以下供水管道:

直径1.5m及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kg/cm2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

供热面积50万m2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

0.2m及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m2及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9.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二级承包企业可承担深度不超过24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工程。

[解析]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二级承包企业可承担深度不超过24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工程

10.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只能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解析]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1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只要实际资质等级达到法律规定,即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解析]《建筑法》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由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人员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由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

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缴费参加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1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先把紧急情况完全排除经主管单位允许后撤离作业场所。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未经主管单位允许停止作业后,生产经营单位有权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8.《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不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31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审批制度。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35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太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2.某施工现场将氧气瓶仓库放在临时建筑一层东侧,员工宿舍放在二层西侧,并采取了保证安全的措施。

[解析]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报告。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补充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生

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

[解析]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5.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钢结构焊接工人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所以不享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应享有的权利。

[解析]生产经营单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26.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解析]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解析]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8.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61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住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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