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知识介绍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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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为存在违法的客观事实;
2、应处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3、处罚主体为税务机关。
4
注意事项
•
(1)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构成了危
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就不应
再给予行政处罚。
•例外事项:
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2款附件二第5项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定》第7条,“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
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对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不缴的税款5倍以下罚款。
”
•
(2)要区分税收违法是不是轻微。
如果税务违反行为显著轻
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可以
不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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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原则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
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处罚。
目的在于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的设定冲突,重复
规定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可以理解为“对同
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无论有多少
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
是罚款只能一次”。
“一事不再罚”理论在我
国已发展为“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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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事人有伪造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
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其他发票行之一,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第452条第2款附件二第8项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的决定》第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且可并处1万~5万元的罚款。
•对这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根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具体操作应当是:
如果公安机关
实施了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就不能再对
当事人进行罚款了,但可以对当事人继续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反
之亦然。
如果税务机关已没收非法所得且实施了处1万~5万的罚款,公安机
关就不能再罚款了,但可以继续实施行政拘政。
原则是只能由一个机关罚款
一次,但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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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产品公司遭受双重处罚诉讼案
•2003年2月,某市税务稽查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市矿产品公司在购销业务
中,多次虚增增值税税款,累计达24万元。
2001年,该公司经理彭某在公司
干部会上公开倡导账外经营。
经税务部门查实,该公司自2001年4月至检查
时止,账外经营取得营业收入1273万元,偷税146万元。
此案移交检察部门
侦查终结并起诉至市人民法院,法院以偷税罪判处矿产品公司罚金219万元,
判处法定代表人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2004年7月,税务稽查
部门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9、10月间存在收入不
记账、虚报固定资产抵扣等偷税行为,偷税9万余元,并在检查中发现了私
立账户、违规销毁会计原始凭证等违法行为的证据。
8月10日,市国税局下
发处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9万元。
•市矿产品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出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
罚的复议决定。
矿产品公司以公司账目已经在2003年2月经过税务部门检查,
并接受过处罚,不应再次进行处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
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就是指一个税务违法行为,截止到实施处罚时止,
所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
有连续偷税行为的,应将偷税数额累
计计算。
•在本案中,矿产品公司虽然已经经过纳税检查,但是其2002
年9、10月间的偷税行为并未经过处理,属于新发现的行政违法
行为,与2003年2月查实的偷税行为不是“一事”,而是“另一
事”,应当受到再次处罚。
•小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处罚偷税行
为的同时,必须将偷漏税款追缴入库。
也就是说,相同的偷税
事实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个偷税、逃税违法行
为在法律上的终结应当以税款追缴入库和行政处罚的执行为标
志。
但是,新发生或新发现的偷税事实与已经经过处理的事实
并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应认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可以再
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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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征管法》71条。
•行为罚: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征管法》66条。
•4、其它处罚(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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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
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
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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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
①、税务机关名称;
②、编码;
③、当事
人姓名(名称)、住址等;
④、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上、依据;
⑤、税务行
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⑦、
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⑧、缴纳罚款期限;
⑨、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
是否加处罚款;
⑩、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⑾、税
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于税务机
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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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其他违法案件,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
告知与听取意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
•
(一)立案与调查程序
•
(二)告知与听证程序
•(三)调查与审查分开
•(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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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与调查程序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管理或者社会公众的举报发现
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再经过计算机或者人工归类对采集的
案源进行选案,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经初步审核分析,认为当事人具有行政违法嫌疑的,进行
立项建档,制订调查计划,为正式调查作好必要的准备。
•选案是立案的前期阶段,也是案件查处的一项极为重要的
工作,选案适当,立案准确,就为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打
下了良好的基础。
•立案是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开端。
查
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首先经过立案。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
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经过选案、立案,准确确定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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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
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
规范提供坚实的事实根据。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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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与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必
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查处情况。
•告知内容的主要包括:
①、经调查取证获取的
当事人违法行为事证据;
②、当事人行为所触
犯的法律规范;
③、当事人违法应受到行政处
罚规范;
④、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
度范围、标准;
⑤、当事人应当享有各项权利,
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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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46年的
联邦行政程序。
其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自以后,很多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都规定了听证制度
(如1958年西班牙、1976年德国、1993年日本)。
•在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听证制
度,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是行政裁决程序,不包括行政立
法。
所以,规定的听证制度目前也只是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
这上点与世界其他各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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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税务局被告了
•2006年6月,某市下辖区税务局对大发公司进行一系列调
查后,认定大发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大发公司对税务局的
认定表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但税务人员完全不听大发
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在要求大发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同时,还当即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大发公司将税务局告上法庭,请讨论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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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
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
款的案件。
•税务行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
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担任。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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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
•1、凡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
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
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例,应当中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书面要求,逾期不提出
的,视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
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
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4、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
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
公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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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事项不同时限有所区别
•宏峰与金峡两家印刷公司向某省税务机关提出印制普通发票
的申请,该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后,最终指定金峡公司印制。
在
指定下达前,该税务机关依法告知宏峰、金峡两家公司享有要
求听证的权利。
宏峰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在被告知听
证权利后第4日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以宏峰公司提出听证申
请的时间超出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时限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