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案例式毕业论文范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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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
OnChina'
sdivorcestandarddeficiencyand
improvement
TocauseadivorceanamedgaoagecaseasanexampleAbstract:
Divorce,asasocialphenomenon,itsreasonarenotlimitedtothe"
feelings"
inthisfield.China'
scurrentinthemarriagelawoftheestablishmentof"
coupleshaveindeedbroken"
aslegalstandarddivorcelitigation,thespiritofnatureastheonlyfeelingsdivorcelitigationentitystandard,theinconveniencetopracticetheoperation,cannotreflectthewholefaceoftherelationshipbetweenhusbandandwife,alsocannotcoverthewholereasonanddivorce."
Marriagerelationshipsbroken"
itselfiswidelyinclusiveness,canquitecomprehensivereflectleadtohusbandandwifecan'
tenjoyrightsandperformtheobligationofreason.Itcannotonlysolvethecouplesfromtheoryofmarriagerelationshipcannotbeextinguishedandtomaintainthedialecticalrelationshipbetweenthem,andcaninpracticecoversallkindsofdifferentactualdivorce,tobetterreflectfrom.
Keywords:
Marriagelaw;
Legalconditionsofdivorce;
Mutualaffectionnolongerexists;
Marriagetiesbreakage;
Livetogether
一、 案情介绍 1
二、 审判意见 1
三、 案件评析 3
(一) 案件分析 3
(二) 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演进 5
(三)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6
1、 现行婚姻法的指导原则 6
2、 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特点 6
(四) 我国现行婚姻法诉讼离婚标准之不足 7
1、 “感情破裂”标准缺乏立法上的科学性 8
2、 “感情破裂”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 8
3、 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与国际离婚立法潮流不合 9
(五) 诉讼离婚标准完善的立法建议 9
(六) 诉讼离婚标准转变的理由分析 11
1、 完善立法,使之成为法律调整对象 11
2、 具有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12
3、 具有客观现实性,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状况 12
4、 符合世界各国离婚立法发展的趋势 12
结语 13
致谢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14
刖言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伴随经济增长而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进入快速车道。
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对此,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不可忽视离婚率升高对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影响。
作为我国法律把关的法院对待诉讼离婚的态度应该更加谨慎,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所以在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上应该慎之又慎。
诉讼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规范性元素,是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判决予以援用的依据,具有适用一切离婚条件的普遍效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所确立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议。
本文以某人民法院判决案例郭某诉纪某离婚纠纷案为例,对我国诉讼离婚标准进行研究分析,使我国诉讼离婚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
一、 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纪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双方认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因男女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矛盾不断。
特别是被告长期不顾家,在外打牌赌博,一旦输完便变得无比粗暴,回家就逼迫原告拿钱,原告不从,动辄就实施家庭暴力打骂原告甚至原告的家人。
原告念及夫妻情谊和孩子感受,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曾多次规劝被告,试图挽回婚姻,被告非但不理睬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无数次受伤。
被告于2008年12月殴打原告原告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原告已无法也不敢再与脾气暴躁,性格极端的被告继续生活,自被告离家外出后便搬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原告于2011年3月9日起诉来院,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 婚生女纪某某(2003年6月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至婚生女纪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审判意见
本院于2011年7月某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因公告期满未参与庭审,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 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证明原、被告本人身份情况,是合适的主体。
2、 结婚证原件一本。
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 调查笔录及某村委会证明。
证明被告纪某与原告郭某已分居多年。
证人顾某出庭证实:
原、被告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打架,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回家就让原告拿钱。
且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
证人李某出庭证实:
被告纪某于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外出找过被告,但未能找到。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郭某(女)诉被告纪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
现根据庭审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关于离与不离的问题。
特别是被告长期不顾家,在外打牌赌博,一旦输完便变得无比粗暴,回家就逼迫原告拿钱,原告不从动辄就实施家庭暴力打骂原告甚至原告的家人。
原告念及夫妻情谊和孩子感受,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曾多次规劝被告,试图挽回婚姻,被告非但不理睬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无数次受伤。
被告的上述行为有相片、证人证言等为证。
原告已无法也不敢再与脾气暴躁,性格极端的被告继续生活,现双方长期分居。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分居情况符合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应当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二、 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孩子抚养问题。
原、被告婚生女纪某某今年8岁半,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在外祖父母家生活,现就读于某小学,日常起居均由母亲即本案原告和外祖父母照顾。
原告系独生女,其父母均为退休职工,均有退休金,时间、精力充沛且愿意协助原告照管纪某某。
而被告纪某整日忙于加班长期不回家居住,一有时间便去打牌,对女儿从没照顾不闻不理。
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孩子系女儿,年仅八岁半,且长期随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其成长不利,女儿由母亲即本案原告抚养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能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由原告抚养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利于孩子成长。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支持,已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
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9月双方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6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纪某某。
被告与2008年12月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于2011年3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纪某离婚。
二、 婚生女纪某某(2003年6月3日生)由原告郭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评析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离家外出造成双方分居两年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规定?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破裂是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
夫妻感情破裂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般程度的破裂、严重破裂、完全破裂。
婚姻法所谓的“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且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要求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生活已经很长时间,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英国,分居由两方面的因素组成:
事实上存在身体上的分居,以及分居的意欲。
①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徒有虚名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应准予双方离婚。
构成此项规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已处于分居的状态。
即必须有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已无具有固定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
夫妻双
①张学军,裴桦:
《英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8页。
方在不同的住所分开生活,不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当然构成分居状态。
反之,存在着隔离(包括拒绝交流)但夫妻仍分享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