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平时作业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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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D九

A.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与仲裁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3.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B)。

A.主旨鲜明,材料客观 B.结构固定,用语成文

C.制作合法,内容法定 D.语义精确,解释单一

4.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B)o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人民法院院长

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C)的决定。

A.批准逮捕 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 D.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

6.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C)。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

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

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7.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C)。

A.被告人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

8.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B)0

A.同级人民法院 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级人民法院 D.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 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的基本要求。

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

3、综合条达,叙议为主;

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

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6、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7、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2.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3.简述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呈请拘留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该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文书,它是签发拘留证的凭据,确保办案丁作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4.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

4、结论。

5.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四、 文书写作

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2001年10月21口夜,xx县邮政局金库值班员周xx被人杀死在值班现场,金库内53万余元现金被抢劫一空。

案件引起了xx省和xx市领导的高度重视,xx省公安厅和xx市公安局迅速派遣精兵强将赶赴xx县,会同xx县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

民警在掌握大量线索后分析认定,此案应为内部人员所为,23日下午2时,重大犯罪嫌疑人邹xx在民警面前交代了杀人抢劫经过。

邹xx因为家境贫困,欠债较多,萌发抢劫恶念。

他利用金库管理存在的漏洞,于21日晚11时乘同班守库的值班员周xx熟睡之际,用砖头将其砸死,随后取出金库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将53万现金装入邮袋。

为掩人耳目,邹xx焚尸灭迹,毁坏现场,将抢得的钱藏在家中的首箱盒内。

邹XX,男,48岁(1953年10月20日出生),xx省xx县人,系xx县邮政局丁人,住该局宿舍x栋x单元x号,汉族,初中毕业。

邹XX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中学上初中。

自XX年起,邹XX顶替其父到XX县邮政局上班。

注: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侦查。

附:

《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XXX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X公刑提捕字【20XX】XX号

犯罪嫌疑人邹XX,男,1953年10月20口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XX县邮政局工人,住该局宿舍X栋X单元X号。

简历:

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至今在xx县邮政局工作。

经我局调查,犯罪嫌疑人邹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10月21日夜,犯罪嫌疑人邹XX利用金库管理存在的漏洞,于晚11时乘同班守库的值班员周xx熟睡之际,用砖头将其砸死,随后取出金库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将53万现金装入邮袋。

为掩人耳目,邹xx焚尸灭迹,毁坏现场,将抢得的钱藏在家中的音箱盒内。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邹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OO一年XX月XX口

案卷材料1卷

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xX市XX公司当勤杂工。

刘XX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兀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0年5月10H,被告人刘XX±

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办公搂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

5月20H,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0)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X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丁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0]xx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毕业,原系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

200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0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俑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俑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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