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标准 SJ 5-1992 头戴式抗噪声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和耳罩总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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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货准备 (14)

5.1包装 (14)

5.2装箱 (15)

5.3运输和贮存 (15)

5.4标志 (15)

6说明事项 (15)

6.1预定用途 (15)

6.2订货文件内容 (15)

附录A头戴式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和耳罩电声性能测量用测试架(补充件) (16)

头戴式抗噪声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SJ20125—92

和耳罩总规范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头戴式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和抗噪声耳罩的技术要求及质量保证。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陆、海、空三军有线、无线通信用头戴式抗噪声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和耳罩。

本规范中所指的“产品”分别是指头戴式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和耳罩。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有效版本,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

GJB17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2139动圈式和电磁式受话器总规范

SJ20045气导动圈式和电磁式送话器总规范

SJ20368送话器和受话器性能测量方法

SJ20128通信电声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SJ20410军用电声器件型号命名方法

3要求

3.1详细规范

具体产品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规定。

如果本规范与详细规范的要求不一致,则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过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3材料

产品所用材料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如果某些材料未规定,则使用这些材料时,应保证产品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

产品的任何材料的验收或批准均不应作为产品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2-11-19批准 1993-05-01实施

-1-

验收的依据。

3.3.1抗霉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应具有抗霉能力,当使用会滋生霉菌的材料时,装配前应进行防霉处理。

3.3.2金属材料

产品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材料应是抗腐蚀型的或进行表面处理。

3.3.3胶粘剂

不得使用水溶性胶粘剂。

3.4设计与结构

3.4.1舒适性

本规范中规定的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便于佩戴,并对佩戴者皮肤不产生过敏反应。

3.4.2互换性

同型号的产品设计应能保证与设备进行机械和电气配接。

3.4.3表面处理

产品应进行表面处理,处理后颜色应为无光泽保护色。

3.4.4送话器

产品中使用的送话器应符合相应送话器总规范及详细规范规定。

3.4.5受话器

产品中使用的受话器应符合相应受话器总规范及详细规范规定。

3.4.6耳壳与送话器保护罩

需要时,耳壳和送话器保护罩应使用高强度塑料制造。

耳壳的厚度和外部尺寸应进行优化设计,以保证良好的隔声性能。

3.4.7受话器的安装

产品中的受话器的安装应保证拆装方便。

3.4.7.1耳罩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应不得外露。

3.4.7.2固定装置

受话器或耳罩与头环、软带的固定方式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4.7.3耳垫

正常使用时,耳垫应保证相对的稳定,并不应导致佩戴者皮肤发生过敏反应。

3.4.8头环和软带组件

头环和软带组件的结构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并能保证各种人员便于调节,佩戴舒适。

3.4.9送话器连接机构

送话器的连接机构应为连杆或固定软带,连杆应具有支撑和调节能力。

软带不应使佩戴者皮肤发生过敏反应。

3.4.10电缆和连接器

电缆和连接器由详细规范规定。

3.5性能要求

3.5.1送话器

送话器的性能要求应满足其总规范及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

3.5.2受话器

受话器的性能要求应满足其总规范及相应的详细规范的规定。

3.5.3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和耳罩

送受话器组、受话器组和耳罩的性能要求项目应按表1的规定。

表1

性能项目

送受话器组

受话器组

耳罩

通话

发送阻抗

发送灵敏度

发送频率响应

信噪比

轴向鉴别率

接收阻抗

接收灵敏度

接收频率响应

声衰减

头环滑动调节

头环夹力

抗拉性能

电缆性能

耐压

3.5.3.1通话

产品按4.6.3.1条的规定进行通话试验时,不应有嗡嗡声、喀啦声或其它有损重现信号音质的噪声。

3.5.3.2发送阻抗

产品按4.6.3.2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3发送灵敏度

产品按4.6.3.3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4发送频率响应

产品按4.6.3.4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5信噪比

送受话器组按4.6.3.5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6轴向鉴别率

送受话器组按4.6.3.6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7接收阻抗

产品按4.6.3.7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8接收灵敏度

产品按4.6.3.8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9接收频率响应

产品按4.6.3.9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10声衰减

耳罩按4.6.3.10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11头环滑动调节

头环应能灵活地调节,按4.6.3.11条测量时,所需施加的力在4.2-13N之间。

3.5.3.12头环夹力

头环按4.6.3.12条刑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13抗拉性能

头环按4.6.3.13条测量时,应符合要求(见3.1条)。

3.5.3.14电缆性能

产品所使用的电缆性能应符合规定(见3.1条)。

3.5.3.15耐压

产品按4.6.3.15条测量时,应无飞弧和击穿现象。

3.6环境试验要求

产品应经受3.6.1-3.6.7条要求的各项环境试验,其试验类别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6.1跌落

产品在经受表2规定的跌落试验后,应无松动、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

试验后对产品按4.6.3.1条进行通话试验,应符合3.5.3.1条的要求。

表2跌落试验要求

类别

高度(m)

跌落次数(次)

I

1.8

12

3.6.2振动

产品经受表3规定的振动试验后,应无松动和明显的机械损伤。

试验后对产品按

4.6.3.1条进行通话试验,应符合3.5.3.1条的要求。

表3振动试验要求

频率范围(Hz)

振幅幅值(双振幅)(mm)

一次扫描时间(min)

试验时间(h)

10〜55〜10

0.75

6

3.6.3温度冲击

产品经受表4规定的温度冲击试验后,产品应无破裂、变形。

试验后对产品按4.6.3.1条进行通话试验,应符合3.5.3.1条的要求。

表4温度冲击试验要求

温度也)

循环次数

(次)

-55—85

5

II

-55->

70

3

3.6.4湿热

产品经受表5规定的湿热试验后,不应引起失效或腐蚀现象。

试验后对产品按4.6.3.1条和4.6.3.15条进行通话和耐压试验,应符合3.5.3.1和3.5.3.15条的要求。

表5湿热试验要求

类别

温度cc)

相对湿度(%)

1

30〜60

85〜95

240

120

3.6.5冲击

产品经受表6规定的冲击试验后,不应有破裂、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

试验后对产品按4.6.3.1条进行通话试验,并符合3.5.3.1条的要求。

表6冲击试验要求

加速度"

脉冲持续时间(ms)

总冲击次数(次)

冲击波形

750

18

半正弦波形

11

300

3.6.6盐雾

产品经受表7规定的盐雾试验后,不应产生表面锈蚀、镀层脱落及其它故障。

试验后对产品按4.6.3.1条进行通话试验,应符合3.5.3.1条的要求。

表7盐雾试验要求

盐溶液

盐度沉降率

(ml/80cm2-h)

试验温度

(C)

盐雾处理方式

试验时间

(h)

浓度(%)

pH值

1质量比

6.5〜7.2

1.0~2.0

(取16h以上的平均值)

35±

2

喷雾24h,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干燥24h,组成一个周期。

4X48

连续喷雾

48

3.6.7防霉性能

产品按4.6.4.7条进行试验后,应达到不大于二级霉菌生长的要求,并不产生机械损坏。

试验后对产品按4.6.3.1条进行通话试验,应符合3.5.3.1条的要求。

3.7标志

产品应按下列规定项目进行标志,所有标志应清晰、明显,并且不易磨损。

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商标;

b.型号;

c.规格;

d.检验合格章或合格证;

e.生产日期。

3.8加工工艺质量

产品应进行良好的表面处理,应无松动、变形、毛刺、破裂和异物现象。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

必要时,订货方或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制造厂整个检验体系和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

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制造厂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货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1.2测量仪器和试验设备

制造厂应建立和维持具有足够精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以便进行所要求的检验。

同时,应建立和维持符合规定的计量校准系统,以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精度。

4.2检验条件

4.2.1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均应在下列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C;

相对湿度:

20%〜80%;

气压:

86〜106kPa.

4.2.2声学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的声学测量条件应符合SJ20368《送话器和受话器性能测量方法》中的规定。

4.3检验分类

本规范的检验分类如下: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监督检查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

4.4.1样本大小

应提供表8规定数量送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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