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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学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机制。

科学合理设置学校内部管理工作机构和岗位,完善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

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党代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坚持校务公开。

第八条 实行民主决策。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

(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注重吸纳家长、学生、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规范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宜必须由校务委员会研究、交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学合理安排学校工作。

制定远期规划、近期目标、年度计划、学期安排。

注重过程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教师服务与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督促教师落实职责义务,切实保障教师各项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师德教育,组织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师德规定,引导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师德常规管理,督促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收受学生或者家长礼品礼金,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第十三条 加强教师培训。

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选派、组织教师参加各级教师培训,积极开展校本研修,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并将其作为教师聘任、晋升、评优等的必备条件。

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与实施绩效工资相结合,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和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过程监控机制。

统筹做好教师师德和专业技术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实施岗位聘任管理。

实施“按需设岗、双向选择、逐级聘任、绩效考核”的岗位聘任制度,构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活力的工作激励机制。

实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合理配备教师。

按照学校课程需要及编制状况,配齐配足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师资。

积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寄宿制学校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配备管理人员,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推进教师交流。

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教师交流的政策规定,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交流。

关心交流教师,按规定落实教师在交流期间的各项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依法保障教师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师的政治经济等待遇。

关注教师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教师体检。

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第四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入学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入学招生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组织学生入学,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制订新生入学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招生。

所有学校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准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

接收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二十条 规范分班管理。

学校严禁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按有关规定接收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适

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等类别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学生入学并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加强防流控辍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学生流失,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健全控辍保学机制,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实施缺勤跟踪、报告、劝返等措施并规范其学籍管理。

重点做好思困生、学困生、贫困生、孤残儿童、单亲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农村女童等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不留级、不借读制度。

严格执行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跳级、结业、毕业等有关规定,手续完备。

严禁开除或劝退学生。

学校确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贯彻落实《小学德育纲要》

、《中学德育大纲》,深入推进有效德育建设工程,全面落实有效德育目标、内容、路径、推进、评价“五大体系”。

引导学生理解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制,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组织建设,办好学生团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德育常规工作。

坚持升国旗制度,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

结合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庆祝、纪念活动。

定期开展班、团、队主题教育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实践活动。

定期举行德育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会。

坚持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依托有效德育目标体系、内容体系、路径体系等相关要求,制定并落实学生一日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第二十七条 加强班级管理。

遴选师德高尚、认真负责、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班主任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学期制定班务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查后,认真组织实施。

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加强学生纪律、法制、行为习惯、心理健康等教育,全方位关心爱护学生。

第二十八条加强学生考勤管理。

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实行学生缺勤和缺课跟踪制度。

若发现有无故缺课(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及时处理。

加强自习课、活动课以及课间管理,随时掌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身体和心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完善学生奖惩机制。

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对品学兼优或明显进步的学生进行表彰。

对违规违纪学生酌情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确需处分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营造尊重包容的校园文化,树立尊重差异的意识。

建设和完善校园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课程文化、环境文化,积淀形成全校师生共同认可、积极向上的价值追求。

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班风。

办好宣传栏(墙)、黑板报、墙报并定期更换。

建好校园广播站、学校网站(页)、班级博客等。

禁止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

加强班级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

重视校际间交流与合作,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聘请校外辅导员对学生开展教育活动,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完善家访、家长委员会等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和家长学校建设,营造和谐家校关系。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严格按规定开齐开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程与课时,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确定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深入推进减负增效行动。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减负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书面作业量,减少学生考试次数,减少学生竞赛项目,严禁违规办班、补课。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进高效课堂工程。

坚持以学定教,促进和深化教与学方式变革,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实践能力。

充分发挥“教育云”等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强化深度融合、广泛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规模化、常态化。

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

第三十五条 规范教学常规管理。

规范教学行为,抓好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考试评价、质量分析等教学环节,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

规范校园语言文字管理,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导用语用字。

定期检查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听课笔记等,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六条 规范作息时间管理。

其基本要求是遵循规律、控制时间、合理安排、禁止延长。

严格执行学生每日上午到校和下午放学时间规定。

遇特殊情况,学校需调课、停课或放假一天及一天以上,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耽误的课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及时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规范作业管理。

中小学生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总量控制、统筹协调、分类要求、形式多样。

严格控制学生每天各学科及专题教育课外书面作业累加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课外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45分钟,初中各年级不超过90分钟。

第三十八条 规范考试管理。

其基本要求是统一规定、部门管理、分级组织、学校操作。

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

小学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1次考试(考查),即期末考试(考查)或毕业考试,且原则上由学校具体操作。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考试时间均不得超过90分钟,低年级还应适当减少;

外语、科学可列为考查科目;

其他科目以平时随堂考查为主。

初中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2次考试,即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且原则上由学校具体操作。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跨校、跨区域考试。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评价管理。

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原则,按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要求,围绕学生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方面,以激励评价、发展评价为主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成长历程。

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

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也不得单纯以学生成绩评价教师,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条 规范教材教辅管理。

教材的选用征订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

“教辅服务教材、全省统一目录、学校推荐版本、市县审定监管、学生自愿选购”

的原则,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1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1套教辅材料。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教研、科研工作。

建立学科教研组、年级备课组等教科研组织,坚持以校为本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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