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政策与法规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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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政策与法规讲义.ppt

消费税政策与法规,高级讲师李艳阳,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概念消费税:

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单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在以后的批零环节不纳税。

1995、1、1起金银首饰改生产环节为零售环节。

二、特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最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

其特点:

1、征税项目选择性。

14个税目2、征税环节单一性只在生产(进口)流通,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即一次课税制。

3、征收方法多样性(灵活性)

(1)有些产品采取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适用价格差异较大,便于按价格核算的;

(2)有些产品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

适用于价格差异较小,品种、规格较单一的大宗应税消费品。

(3)有些产品采取复合计税的征收方法,4、税收调节特殊性

(1)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

(2)与增值税配合双重调节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应税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消费税款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要素,一、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一)确定总原则:

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政策,人民的消费结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而确定的。

(二)范围:

大体上可归为五类:

1、特殊消费品2、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后会做适当调整。

二、纳税人,概念:

境内、单位、个人、委托加工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境内起运地或所在地3、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

4、单位: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税率

(1)消费税的税率有三种形式:

从价征税的比例税率、从量征税的定额税率(或称单位税额)、既从价又从量的复合计税。

(2)在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从量征税的定额税率(或称单位税额);白酒、卷烟适用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适用从价征税的比例税率。

税率的特殊规定,财税【2001】84号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1)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财税【2006】20号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3)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小汽车的税率变动:

财税(2008)105号:

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税目税率表。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从2009年1月1日起,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1)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4)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财税【2008】167号)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财税【2008】168号),

(二)税率税率是消费税税制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反映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此,应正确制定消费税税率。

1、税率一般规定:

见税率表

(1)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

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差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

如烟、酒、化妆品等,税款征多少,只与价格有关。

定额税率:

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差较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税款征多少,只与数量有关。

2、税率的特殊规定:

生产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分别核算、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组成套装消费品(内含应税消费品,非应税消费品,税率不一的应税消费品),按应税消费品从高计征。

第三节计税依据,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销售数量三种形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一)销售额1、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销售行为(生产销售):

有偿:

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其他经济利益转让:

所有权具体:

A、直销;B、易物、抵债;C、支付代扣手续费,支付销售回扣;D、付给购货方、中间人作奖励、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

(单环节纳税),用于连续生产的:

暂不纳税,待形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再纳税。

体现税不重征,计税简便。

用于其他方面的:

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赠送、赞助、广告、样品、福利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例:

自产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车辆、设备用自产汽车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使用自产摩托车赠送、赞助给赛车手使用,作广告自产滋补药酒作福利发放,委托加工:

概念假委托加工:

A、受托方提供材料B、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材料C、受托方先把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纳税委托加工条件: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体现了源泉控制原则,避免税款流失。

税务处理:

A、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纳消,受托方除个体经营者外,其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法律责任: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消费税,按征管法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如委托方补了,受托方不再补。

补税计税依据:

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计补征。

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新条例明确规定: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如何确定?

增与消的关系?

例如: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价100万元,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10017%=17万元成本+利润=100万元(增值税17元在价外,即100万为不含增值税)消费税=10030%=3011730%定义: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构成:

(1)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

(3)消费税总之,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价外税),含消费税(价内税)的。

价外费用范围有变化,新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比旧实施细则增加了奖励费、滞纳金、赔偿金、包装物租金。

纳税人如果有这类收费,应当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新实施细则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视为价外费用,不征收消费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特殊销售行为: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销售方式或将自产的应税货物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其应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同类应税货物的平均价格,而应纳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同类应税货物的最高价格。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销售数量:

应税消费品的数据(重量、容积、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应税消费品:

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

生产完工后的应消费品数量收回后:

收回后的应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

为应税消费品的海关核定后的进口征税数量,

(二)组成计税价格,在只能按顺序时,即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加权平均销价时运用。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利)/(1-消率)=成+利+消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消):

组成计税价格=(材成+加工费)/(1-消率)(含代垫辅助材成不含增值税)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关税)/(1-消率),(三)白包卷烟和手工卷烟的计税依据白包卷烟按同牌号卷烟销价计税45%按组成计税价计税:

组计价=(成+利)/(1-45%)手工卷烟:

一律按实际销价计税(45%),

(二)可扣除已纳消费税规定(单环节)适宜范围:

外购已税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规定:

除酒及酒精、小汽车、从量计征和规定在零售环节纳税外的外购已税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相应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消税的应消品其已纳税款可扣除。

11个税目:

具体为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

(实耗扣税法),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其中:

摩托车和汽车轮胎已取消抵扣财税200662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存在共性,对比分析即可。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当期生产领用数量部分的)已纳税款准予按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中抵扣。

具体参照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算1、有市场价和同类应税消费品销价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适用于直销、视同直销、混销、兼营、委托加工,2、没有市场价,同类应税消费品销价时自产自用:

应纳税额=(成+利)/(1-消率)消率委托加工:

应纳税额=(材成+加工费)/(1-消率)消率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算:

应纳税额=(到岸+关税)/(1-消率)消率,二、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适用于直销、视销、混销、兼营、委加、进口等三、从量和从价复合计征的计算应纳税额=销数定额税率+销额比例税率适用于烟、酒(粮、薯),(三)复合计税:

从量加从价计征涉及税目:

白酒、卷烟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新细则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属于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属于委托加工的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六节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地点三、纳税环节四、纳税期限五、报缴税额方法六、纳税申报,新条例: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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