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终稿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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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滨薛志伟石文章李远侯亮张家玮

杨超颖

(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3

第3章调控运行管理 10

第4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7

第5章调度计划管理 20

第6章电网频率调整调度管理 28

第7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32

第8章电网稳定管理 39

第9章新设备投运管理 44

第10章并网电厂调度管理 48

第11章清洁能源调度管理 53

第12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62

第13章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 66

第14章设备监控管理 70

第15章安全及应急管理 77

第16章配网抢修指挥管理 82

第17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85

第18章故障处置规定 101

附录电网调度术语 118

第1章总则

1.1为适应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和山西电网运行与管理的需要,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部门)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部门)。

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电网调控机构分为五级,由上至下依次为: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国家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

1.3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控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

1.4山西电网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电网调控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简称“厂站”)的运行(运维)值班单位。

由上至下依次分为:

省调,地调,县调。

1.5山西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调控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控制管理职能。

1.6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电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

1.7本规程是山西电网调度系统调控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山西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山西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调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9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1.10本规程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157—

第2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2.1为使电力调控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控机构的调控管辖范围。

2.2调控管辖范围包括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和设备监控范围(以下简称监控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调管设备和监控设备。

2.3调管范围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权的发、输、变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

2.3.1直调范围是指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输、变、用电系统,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也可称为调度设备)。

其中,“双重调度设备”是指电网中某些设备可以由两级调控机构直接下令操作的设备;

下级调控机构改变设备运行状态时应得到上级调控机构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上级调控机构操作前后应告知下级调控机构。

“代调设备”是指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管的设备,其调度安全责任主体为被授权调控机构。

2.3.2许可范围是指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应得到本级调控机构许可的设备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也可称为管理设备)。

2.4监控范围指调控机构集中监控的设备范围。

2.5山西电网内各级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的划分,应遵循有利于电网安全、管理、高效的原则进行,省调定期发布属省调“调管设备”和“监控设备”明细表。

2.6山西电网内的国调、华北分中心调控范围根据国调和华北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2.7省级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划分原则:

2.7.1凡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包括火力、水力、风力、太阳能、燃气、生物质等发电),其发电设备(机、电、炉、主变)、外接启备变均属省调直调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设备;

各电厂的厂用电系统和热力网的调度管理,均由电厂自行负责。

2.7.2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总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或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机、电、炉、主变属于省调直调设备,110千伏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属省调直调的除外),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启备变一般由地调或电厂调度、省调许可。

其余的水电站或火电厂由地调调度。

2.7.3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总容量超过30MW的煤层气电厂发电机组及机组接入的低压母线属于省调直调设备,主变及110千伏部分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和厂用变属于省调许可设备、电厂直调设备。

其余煤层气电厂由地调调度。

2.7.4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风电场风电机组、集电线、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及风电机组接入的低压母线属于省调直调设备,主变及110千伏部分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站用变、接地变属于省调许可设备、风电场直调设备。

其余风电场由地调调度。

2.7.5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且总容量大于等于20MW的光伏电站以及接入省调风电场升压站的光伏电站光伏组件、集电线、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及光伏组件接入的低压母线属于省调直调设备,主变及其高压侧35千伏或110千伏部分设备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直调设备,站用变、接地变属于省调许可设备、光伏电站直调设备。

其余光伏电站由地调调度。

2.7.6省调直调发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直调设备。

220千伏终端变电站的220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

2.7.7山西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联络线、跨地区直配线路和省调发电厂并网联络线均属省调直调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

本地区220千伏直配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110千伏及以下联络线、母线属地调调管设备。

2.7.8不属于国调和华北分中心管辖的省内500千伏输变电设备。

2.7.9运行状态的改变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的设备。

2.7.10省调直调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功角测量装置(PMU)属省调直调设备。

2.7.11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调度管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7.12变电站500千伏变压器属省调直调设备,220千伏变压器为地调直调设备,省调许可设备。

2.7.13接入220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调相机、电容器、静止补偿装置(SVC)等)属省调许可设备,接入500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设备属省调直调设备。

2.7.14500千伏变电站站用变压器属省检修公司(地调)直调设备,省调许可设备。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站用变压器由地调调管。

2.7.15500千伏变电站(开闭站)设备属省调集中监控范围。

2.8地级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划分原则:

2.8.1除省调管辖设备外,本地区的所有发、输、变、配、用电设备(包括并网的用户自备电厂)。

2.8.2跨地区的输、变电设备应由两地区共同制定调控管理规定,报省调备案。

2.8.3省调委托的代调设备。

2.8.4承担地域内110~220千伏变电站设备运行集中监控。

2.8.5考虑地域差异性,地调6~35千伏的调控范围可因地制宜调整。

2.9县级调控机构(含配调)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划分原则由各地区制定。

2.10凡母线与其所联接的分路开关分别由两级调度调管的,其母线刀闸为双重调度设备。

(对母线刀闸的调度权规定为:

改变接入母线的方式时,由调管母线的调度下令;

而分路开关的停送电需拉、合母线刀闸时,由调管该分路开关的调度下令)。

2.11当用省调直调的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代路地调直调的开关时,在代路期间,代路开关交由地调调度。

代路过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二次设备)由地调负责操作。

地调应按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代路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于代路前将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转为申请中要求的状态后交与地调值班调度员。

代路结束后,地调应将代路的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状态后交还省调。

2.12电网调度控制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调控机构依法对电网实施调控管理,指挥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调控专业管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2.12.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12.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运用先进的技术支持手段,对电网及设备进行监视控制,不断提高调度控制管理水平,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12.3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2.13省级调控机构主要职责:

2.13.1落实国调及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贯彻国家电力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13.2负责组织实施所辖电网调度控制业务的专业管理。

2.13.3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

对下级调控机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

2.13.4负责电网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13.5组织开展省级电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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