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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民法概述,民法学总论目录,第2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3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4章:

自然人,第5章:

法人,第6章:

合伙,第7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8章:

代理,第9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编民法总论,西方人一手一部圣书:

一书是圣经,以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一书是民法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五节民法的沿革,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与适用,第三节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的关系,近代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古罗马有市民法(juscivile)和万民法(jusiun)之分。

市民法:

适用于罗马市民(指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之间。

万民法:

适用于非罗马市民之间、被罗马人征服地区市民之间以及他们与罗马市民之间。

古罗马的市民法是今日各国民法的语源。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

中华法系的突出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来。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表示自由,主体:

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比较:

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三.民法的多种含义,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实质上的民法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普通民法特别民法,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指成文的民法法典,是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

实质上的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法、习惯法。

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继承法和商法等法律法规。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一般民法),是指经过编撰,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的民法规范。

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A、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B、狭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C、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D、广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答案:

C,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上述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并说明理由。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并说明理由。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

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

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

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人身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点,利益内容的非财产性;其利益不可转让、不能继承,与主体不可分割、一般也不能任意放弃或被剥夺。

人身关系的种类:

(1)人格关系:

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人格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有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身体完整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关系:

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身份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有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荣誉权等。

甲、乙都是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罪犯。

乙违反看守所的规定擅自用汽油烧水,不慎着火。

乙慌乱中把汽油桶扔向电视室,将正在看电视的甲烧伤。

甲起诉公安局和乙。

本案中:

甲和公安局是平等主体吗?

甲和乙是平等主体吗?

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规定的缺陷,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伴随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和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对民法调整对象提出置疑。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法通则规定的调整对象作一番检讨,这一规定具有如下缺陷:

第一,“平等主体”的用语不准确。

这一规定将“平等”一词置于“主体”之前,其立法本意在于突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的平等性,但该表述似乎意味着在法律调整之前人与人之间就已经实现了平等。

如果认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之后才实现平等的,则应当将“平等”一词置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前。

但是,目前不仅是民法通则,民法的概念依旧如此表述。

第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调整对象不能包括民法所调整的民事主体的全部种类。

民法通则第二条将民法调整的主体范围限定在:

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

但民法通则本身所规定的民事主体却不止这两类。

除了这两类外,还包括: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答案:

D,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的本位,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确认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

制度设计:

1、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2、民事权利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3、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民事行为和代理)4、民事权利的内容(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5、民事权利的保障(民事义务、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二、民法为私法,1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的学说,

(1)利益说(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2)主体说(德国):

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不参与。

(3)意思说(德国):

调整权力者及服从者意思为公法;调整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保护国家利益(侧重秩序价值的实现)的法律是公法,当事人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一方有权力的存在,权力权利。

保护私人利益(侧重正义价值的实现)的法律是私法,当事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没有权力的存在,权利权利。

古代神话中有关泰美斯女神(Themis)描述.泰美斯是希腊正义与法律女神,以头脑清晰见称.她用布蒙住双眼,代表一视同仁;右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着长剑,代表正义权威。

2、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2)有助于强化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3)有助于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保护私权,限制公权,三、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过错责任,五、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2、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3、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5、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

经济法以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预为背景,社会主义国家:

经济法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

(一)调整对象不同,市场机制(供求法则),

(二)调整方法不同,确认,塑造,(三)法律本位不同,“外部调控”,社会本位,某市煤气公司是该市唯一的经营管道煤气的企业,所有用户都要与该公司签订合同:

由煤气公司包建筑安装、包燃具供应、包通气点火。

煤气公司指定甲公司为其燃气灶具的唯一经销商。

用户王某于与煤气公司签订合同后,接受甲公司的灶具使用煤气,但由于灶具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使用。

王某要求甲公司退换,被其以双方没有合同为由拒绝。

王某起诉煤气公司,要求其返还煤气灶款,同时王某向工商局举报煤气公司不允许用户自行购置灶具的做法。

问题:

、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对市场秩序的调整方法。

二、民法与劳动法,1、法律性质不同2、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三、民法与商法,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达。

(一)民商法立法模式,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

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家制定的商事法。

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2、民商合一,民商合一:

是指在一国的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商法典,民法与商法在立法上为一个部门法。

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形成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这导致了商法独立存在的经济与社会根基消失。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相互融合,导致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难以区分,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也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而丧失特殊保护的基础。

民商合一的主张于1847年由意大利学者摩坦尼利提出。

瑞士于1937年将其债务法(主要内容属商法)并入1912年民法典,实现了形式上的民商合一。

意大利本来采用民商分立制,1942年制定了包括商法在内的新民法典。

3.我国的选择,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

第一,民法和商法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着重大区别。

第二,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

第三,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避免民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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