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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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题课件1.ppt

民法学专题,1主讲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朱建农,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清黄宗羲,第一讲民法导论,第一节民法学体系概述一、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其学理的法学学科。

二、民法学的体系(图示),自然人法律地位主体法人成立、法律地位总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分类、效力、行使方法)法律事实(权利义务变动论)法律关系的指导原则(基本原则、特有原则)民法学物权债权分论人身权权利效力、变动、行使方法、保护亲属权继承权,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何谓法的调整对象法是为了规范人们之间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

因此,法的调整对象就不是孤立的人或物。

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问题1、法的调整对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理解:

(1)人的社会性,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协作性;

(2)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即人们之间在物质生活资料的分配中的紧张关系;(3)人的自由性,即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的强制手段加以解决。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参与这种关系的任何一个人相对于他人而言,都不存在先天的优越地位,这决定了民法调整的关系的平等性。

3、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是一种起点的平等,即任何一个人在其参与民事关系之前,都不存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但是,在其一旦受到民法的调整后,这种平等性就会被打破。

4、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客观社会关系受到法律调整后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

5、民法的调整对象,不是孤立的个人或财产,孤立的个人不需要法律的调整,而财产只有在成为人们支配的对象后,才具有法律的属性,从而进入法律的视野。

因此,财产作为法律上的存在物,反映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是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类。

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在对财产的静态的占有、支配和直接管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

民法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主体享用、支配财产的能力、规则和法律保障。

静态的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物权关系。

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因财产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流转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民法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流转的规则,建立财产流转的法律秩序。

动态的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3)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之间的相互联系,主要表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既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和物质保障,又是动态财产关系所追求的归宿和目的。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即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因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一定的身份利益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3、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

(1)财产关系具有财产内容和价值,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和财产价值;

(2)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可以转让;(3)某些财产关系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上;(4)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会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害,从而发生损害赔偿的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地位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1)民法是在社会生活区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基础上,调整与政治国家无关的市民社会生活的法;

(2)民法是调整以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因而区别于宗教和道德戒律。

2、民法是私法:

(1)关于私法与公法的划分问题:

利益说、权力说、主体说、统治关系说、生活关系说、统治主体说等。

(2)民法为私法,即以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为目的的法,私人之间的关系由主体自由和协商决定,国家一般不得干预,只有在主体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请求国家出面解决时,国家才行使司法权,以仲裁者的身份对纠纷作出裁判。

3、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

(1)所谓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即民法究竟是以保护主体的权利还是以对主体施加义务为主要任务。

(2)近代以后的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即以保护私人权利为中心,义务只是为保障权利和实现权利而规定的。

现代民法强调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这并不是要回归义务本位,而是对权利本位的修正。

4、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的法,因此为实体法。

至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实现受到障碍时,应通过何种程序和手段获得国家的救济,则由民事程序法规定。

二、民法的地位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属于民法。

2、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统的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内容。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应属于广义的民法的组成部分。

3、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济法以保障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为主要任务,以反垄断为核心。

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本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民法的调整下产生的,经济法正是要修正这些问题而存在的,但不承认民法的规则,也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必要。

第二讲民法渊源论,第一节民法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以及其创制形式。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创制形式。

二、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渊源立法、习惯法、法理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

如本法无相关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一个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条规定: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三、我国目前民法渊源的发展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上述条文实际上已确立了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的地位。

第二节中国民法的法典化问题一、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完整地、集中地、系统地规定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文件。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中的主要问题1、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主义与民商合一主义:

民法典的制定,首先要解决的是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在民商关系上有两种体制,即分立和合一。

2、民法典的体例构造:

近代以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大致有两种,即法学阶梯式和学说汇纂式。

法学阶梯式和学说汇纂式民法典的比较:

法学阶梯式学说汇纂式,在分则之前,一般设有总则编在财产法中,明确区分物权和债权分则部分按照权利性质,分为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各编,不设总则在财产法中,没有明确区分债权和物权法把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亲属关系等内容,置于财产法之中把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方法之一,而没有规定为独立的一编,我国现行理论和观念认为,中国民法典应当采用学说汇纂式,将民法典按照总则和分则的体系,分成各编,其中,总则编规定民法的一般制度,分则按照权利类型分别规定。

2002年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完成并经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的民法典草案,将法典分为九编,分别为总则117条、物权法329条、合同法454条、人格权法29条、婚姻法50条、收养法33条、继承法35条、侵权责任法68条、法律适用法94条。

共1209条。

自学任务:

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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