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储水池清洗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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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了解工作环境,注意影响安全的因素;
(7)
了解各管道的走向、阀门的位置和作用,看是否需要带备机械工具,以尽量缩短清洗时间,及时恢复供水;
(8)
了解泵房的配电情况、操作方法、水位控制器件的安装与作用;
(9)
检查动力部分有没有失灵或故障。
在确保动力部分正常才进行水池清洗;
(10)水池的排水口周边环境,是否满足排水阀门全开的泄水量需要,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现场的操作人员;
(11)
若要动用消防管道或须对其消毒,应事前办好手续,取得批准;
2、洗池前4天对用户所有相关人员发出停水通知。
公示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健康证。
提供监督电话。
由于停水后初次通水会对管道造成扰动,提请醒各用户由水龙头排出空气及可能产生的暂时浊水至正常为止。
清洗后可能残留的余氯会稍高,提醒用户特别注意。
3、确算用户的用水量,指导用户在商定的时间内提前停止放水入池,节省排空水量,减少停水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消毒准备:
消毒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除了具有上岗证之外,还应具有现场质量控制的相关知识,一般由持有《现场质控员》证的保洁工操作。
准备消毒机器具(按照有关指引备置),现场所需使用的各种机械器材必须经过消毒。
预备余氯量为300mg/l的次氯酸钠溶液,作为对池体周边和水池内壁喷洒消毒之用,准备消毒手套、口罩、护目镜、长靴和进人长梯。
计算水池四分一容积水量,估算调配浸泡浓度为余氯量10mg/l所需次氯酸钠溶液的药量,
作为浸泡水池和管道之用。
计算水池有效容积,估算调配浓度为余氯量0.2mg/l~0.8mg/l所需次氯酸钠溶液的药量,
作为清洗后控制水池余氯之用。
所用的消毒剂和药物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购买时必须向厂家索取有关文书、合格证,并保留以备查验。
5、通知所属区域二次供水管理小组现场检查员到现场检查。
二、
清洗步骤
1、清洗水池的顺序原则:
清洗时,先低位(地下抽水池)水池,后高位水池;
排空水池的操作,先低位,后高位;
水池由主楼低位水池供水给副楼的,先主楼,后副楼;
先水池外面周边环境,后水池内部环境。
2、洗池操作:
对水池、消防管道进行排空:
关闭进水和出水阀(应同时将池内进出水口堵上),打开池底排空阀、消防管道最低点出水阀,如无排空阀时需用抽水泵抽水排空。
尤其要注意和警惕须在天面排放的情形,避免排水时淹没用户的物品中。
当水池排空到一定程度时(利用剩下的0.3~0.5米水进行清洗),用高压喷水枪对池壁及池底进行洗刷,使池壁达到用手触摸无腻感为准,然后将洗刷后的污水排走再用清水洗干净。
对池壁(包括顶部)进行消毒。
用余氯量300mg/l的次氯酸钠溶液喷于池壁(包括顶部),
消毒顺序依次为:
人孔周围、顶板、壁面、底部,停留30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放自来水到水池有效高度的1/4处,估算水量,加入次氯酸钠溶液控制有效氯为10mg/l,
打开最低位的消防管出口或在最低远用户的水龙头置换积水。
浸泡30到60分钟后,将水池排空,再放水入池,再在上位置排放,由现场质量控制人员检验水的余氯,或观测到正常(如有无红虫尸体,水色是否正常)为止。
放入自来水至满水位并维持消毒用的次氯酸钠溶液,调整水的消毒维持浓度为余氯量
0.2mg/l-0.8mg/l。
更换池盖、溢流孔和排气孔的防蚊、防尘纱网,更换池盖海绵条,并密封上锁。
清理水池上方及周围的杂物,使水池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对清洗后的水池水采样并送检。
三、
洗后完善
1、保养进水浮球阀。
清洗时应采取措施将进水浮球阀固定,以免浮球阀在水位降低后过重下坠受损。
2、恢复水位控制器件的正确位置,不因工作不慎给用户带来不便。
3、检查有关阀门开闭是否正常,不因工作不慎给用户带来不便。
4、确认储水池恢复正常使用,请用户验收,并填写《二次供水储水池清洗确认书》;
做好清洗后记录,填写用户资料表,归档管理。
5、清理现场,安全离开。
四、
安全事项
1、乙方应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工作人员上下天面的安全。
2、乙方工作人员在天面工作时,须有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3、清洗过程中须有二人以上同时作业,一人在池内清洗,另一人在池外观察,以应付突发事件(如池中有异常气体,清洗机具漏电等)。
4、清洗过程中,须由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电器设备。
并遵守用电安全规程指引,电源使用前,须确定其安全性,尤其要注意遵守在潮湿环境中的电压等级和安全用电规定。
5、从事消毒工作时须穿雨衣、戴头盔,并使用口罩、护目镜。
五、
洗池效果的现场检验标准
1、水池内四壁及水池顶和底部用手触摸没有腻滑的感觉;
以肉眼观察,水池壁没有污渍;
水池内的水清晰,光线充足时可见池水透明。
2、设施启用正常,水池浮球阀开闭自如。
3、水池的进人孔必须加盖、上锁,“三孔”必须有防污染设施。
4、水池和泵房的周围环境必须整洁,不得有闲置杂物。
5、采集水样水质检验结果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
6、清洗必须有用户代表见证,并在《二次供水储水池清洗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六、
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清洗外,还需符合清洗公司的工作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