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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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建立收运企业与参与强制分类的单位互相监督机制,对源头分类质量和分类收运执行情况进行互相监督。

3、引导和惩戒相结合。

广泛告知和宣传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引导单位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引入行政强制管理,对拒不开展垃圾分类的单位,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并对部分典型予以曝光,引入公众监督机制。

4、普遍与重点相结合。

凡在本市从事生产、服务等行为的法人单位均属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畴,结合宣传告知、上门收集做到普遍覆盖;

重点做好列入各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的单位,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

1、公共机构。

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各类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联合会等各社会团体组织;

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企事业单位。

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超市、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主要目标

至2017年底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形成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模式,显现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效,力争在各区形成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垃圾分类示范单位。

五、强制标准

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执行《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规定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法定标准。

强制垃圾分类实施单位设置投放容器应张贴符合本市规范的标识,并应对本单位的分类标准、容器设置向员工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容器设置等相关要求如下:

1、有害垃圾

强制垃圾分类实施单位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容器供分类投放(一般建议在单位公共区域,如大堂、门厅等),并设立收集、暂存设备和场所,张贴规范性标识。

并与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协议,根据产生频率和数量,核定确定预约收运时间和频率。

2、可回收物

强制垃圾分类实施单位应设置容器或存储空间,并约定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可回收物做好分类存放,可采取电话、网络予以等方式委托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

3、湿垃圾

凡有食堂或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应设置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专用投放容器,并应设置分类收集和存放专用设备与场所,且应做好品质达标源头管理,并委托区域内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收运和后续处理。

4、干垃圾

强制垃圾分类实施单位应按照方便原则设置干垃圾投放容器(建议集中活动公共区域如大堂应设置至少一组有害垃圾与干垃圾投放容器);

并应设置干垃圾收集和暂存设备及暂存场所,并做好委托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理。

六、任务要求

1、强化宣传告知,引导单位参与。

通过广泛宣传、多措并举,引导本市相关单位知晓强制分类制度,并主动参与。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结合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产生量申报、处置费征收等工作,于2017年一季度形成单位垃圾强制分类重点单位名单,上半年前完成属地内重点单位垃圾强制分类告知单(样张附件1)发放,并做好告知单签收留存工作。

鼓励各区对实施强制分类实效较好的单位进行处置费减免征收。

2、规范分类容器配置,强化行业指导。

根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沪建交联

〔2012〕27号),明确单位强制垃圾分类容器、设备配置细则(见附件2),按照单位规模、性质、垃圾产生类别等区别管理,对容器、公示牌等硬件设置、日常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明确区、街道等属地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对单位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分类暂存的工作指导。

于2017年上半年前完成单位分类容器、公示牌设置等强制分类标志指导,11月底前完成督促整改工作。

3、完善分类收运服务,强化拒收管理。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结合单位垃圾强制分类推进工作的开展,及时配置分类收运作业人员力量和车辆设备,强化区域内分类收运服务和管理。

同时根据本市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格式合同,在申报、合同签订和收运服务时,严格执行分类收运。

对拒不参加垃圾分类的单位和分类垃圾质量严重不达标(参照分类收运质量守则)(见附件3),按照“首次发现违规行为送达整改通知单(提供收运服务)(见附件4,样张)、第二次发现违规再次发送整改通知单(整改后提供分类收运),第三次拒不分类则予以延迟收运”的原则,倒逼本市各类单位落实源头分类责任。

同时,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要求各相关作业单位及时将拒不参加分类的单位情况告知区、街道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并由绿化市容部门移送给相应城管执法单位。

环卫作业队伍分类收运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作业单位年度考核、评议依据。

4、创新公示告知模式,扩大公众参与。

有效利用应参加强制分类的单位空间、单位所在区域的属地公共空间、全市性或是区域性的虚拟空间(街镇门户网站、区绿化市容网站、市绿化市容网站、微信、微博等),对积极参加垃圾分类的单位、拒不参加垃圾分类的单位予以公示告知。

广泛引入社会参与和监督,做好优秀分类经验的交流与推广,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5、落实考核监督管理,保障分类实效。

采用第三方检查监督和行政抽查考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本导则设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分层考核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单位分类容器设置情况、单位分类告知单发放情况、单位分类收运落实情况”等内容,自2017年起每年度安排专项检查与考核,实现各区一定样本量的单位垃圾分类实效的检查监督。

附件:

1、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告知书

2、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

3、垃圾分类收运质量简易标准

4、生活垃圾分类整改通知单(样张)

附件1

1

编号xx(区域编号)(xx)(街道编号)(xxxxx)(_单位编号)

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告知书

:

(单位全称)

根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本市于2017年全面推进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现就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及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14号令,本行政区划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应当主动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和《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见附页),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源头管理。

二、各单位有责任根据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在每年第一月内(新开业单位应当在开业后七日内)进行生活垃圾处置申报,按实申报单位生活垃圾(包括干垃圾、湿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等)产生情况。

申报受理单位(部门):

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报地址:

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联系电话:

三、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机构(部门)将依据你单位性质,审核你单位申报的各类生活垃圾产生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提供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

四、本市实行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原则,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开展有效,依据区内收费减免政策,可减免部分垃圾处理费。

五、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机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拒不执行单位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垃圾分类源头投放管理的,将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行政执法处罚。

上海市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年 月 日

1行政区编号主要遵循本市邮编代码规则:

黄浦01;

徐汇03;

静安04;

长宁05;

虹口08;

杨浦09;

普陀10;

浦东12;

闵行11;

奉贤14;

金山15;

松江16;

青浦17;

嘉定18;

宝山19;

崇明21。

街道及以下编号由各区自行确定。

编号xx(区域编号)(xx)(街道编号)(xxxxx)(_单位编号)(同上)

告知书签收回执

区绿化市容局送达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告知书”已于 年月 日书面收到,相关要求已知晓,并将尽快在单位内部安排落实。

签收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签章:

附件2



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

根据单位不同区域各类垃圾产生量、产生频率、人员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便于分类投放、便于掌握分类投放要求、兼顾单位内部各类垃圾收集可行性、确保实现垃圾分类实效为原则,制定本要求。

1总则

1.1本要求用于指导各单位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分类公示牌等硬件设施。

1.2有食堂和就餐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应对照2.1条款在用餐区域配置厨余垃圾、干垃圾投放容器;

办公区域应对照2.2条款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投放容器或存放点;

菜场应对照2.3条款设置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存放点;

有生活区域的学校等单位,生活区域分类设施设备要求参照居住区相关规定。

1.3单位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或存放点应标识规范,具体见《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及相关要求》(沪绿容〔2014〕179号)。

1.4单位源头分类后的厨余垃圾、菜场湿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收运企业分类收运。

可回收物由单位自行委托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收运。

2分类容器配置要求

2.1特殊单位

2.1.1菜场、农贸市场及超市等生鲜供应类单位

菜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供应生鲜产品的超市,相关区域内应设置干垃圾、湿垃圾(供投放果蔬菜皮)成组容器;

摆放位置、容器数量应根据菜场摊位数、摊主垃圾投放习惯设置,便于摊主分类投放。

公共区域应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

2.1.2宾馆、饭店、食品加工等餐饮服务类单位

宾馆、饭店、食品加工企业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区域应设置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分类收集容器;

供餐及办公区应设置湿垃圾、干垃圾成组容器;

单位公共区域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

2.1.3党政机关

本市党政机关应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导则》(沪绿容

﹝2014﹞265号)设置分类容器。

2.2一般单位

2.2.1食堂和就餐区域

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每日产生量30升以上)的有食堂单位或无食堂但设置集中供餐区的,应在食品加工和就餐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干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分类投放容器应标识清晰、容量充足、便于用餐人员投放。

有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的,还应设置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2.2.2办公或活动区域

办公区域、学校教学区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或投放点。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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