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中21种常见的操作风险与防控措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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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中21种常见的操作风险与防控措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3、核对法人代表和自然借款人身份证明。

案例分析:

借款人夫妇俩人经常到外地打工,家中只有一个17岁的孩子上学,父母以孩子名义在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起诉后法院以借款人虽满16周岁,但在家上学,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二)发放冒名贷款

发放冒名贷款可能导致债务悬空,使信贷资金形成风险。

顶名贷款:

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自己亲友来贷款时,因对象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

经过有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友使用的行为。

搭名贷款:

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要使用贷款,但又无法贷出时,在正常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借自己或亲友使用的行为。

盗名贷款:

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或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假名贷款:

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或单位)进行贷款,然后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1、坚持两名以上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员实行A、B制;

2、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3、坚持借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领取贷款。

1、顶名:

某信贷员在农户联保贷款科目中以村民王某、张某等人名义贷款36万元,为其亲属买车搞个体运输。

2、搭名:

某信贷员在某贷户申请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多申请10万元,自己亲属使用。

3、盗名:

某信贷人员在农户联保贷款科目使用已搬迁、死亡的农户冯某、韩某、张某名义贷款9万元,为自己养猪使用。

4、假名:

某信用社主任采取编造假名,私刻名章,伪造假身份证件等手段,在农户联保贷款科目中发放贷款50万元,为自己使用。

(三)发放贷款额度超过资本金比例

发放贷款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金比例,将导致信用社经营出现流动性风险。

1、单户贷款超过资本净额的10%;

2、最大十户贷款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1、受理大额贷款前,测算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2、采取社团放款的方式降低比例。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280万元,贷款手续齐全,但是该联社资本金净额为2,700万元,该笔贷款的发放超过了资本金的10%,违反了单户大额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10%的监管比例要求。

(四)对国家限控行业发放贷款

对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消耗资源型行业以及五小企业发放贷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易发生关停、倒闭,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风险表现:

对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消耗资源型行业以及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国家限控行业发放贷款。

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为国家限控行业;

2、借款用途是否用于限控行业;

3、实地调查,核实提供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伪。

信用社向某小水泥厂发放贷款50万元,由于该水泥厂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责令关停,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形成风险。

(五)对抵(质)押物不合法,抵押登记手续不规范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1、抵(质)押物不合法、抵押物权属不清、难变现、不易保管;

2、超规定抵押率放款;

3、未按规定登记和办理他项产权证明会出现抵押无效。

1、《担保法》、《物权法》中禁止抵(质)押的财产进行抵(质)押发放贷款;

2、抵(质)押物不符合易保管、易变现的条件;

3、抵(质)押登记期限与抵(质)押合同期限不一致;

4、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明显不一致;

5、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到期日超过存单到期日;

6、低保对象房产作为抵押的贷款;

7、农民耕地抵押的贷款;

8、农民宅基地、农民住宅等小产权抵押的贷款;

9、未成年人的财产抵(质)押。

1、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严格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2、执行二人以上现象调查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全程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止付手续。

某信用社向客户发放贷款100万元,用商业用房抵押,但是没有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房产被借款人私自变卖,贷款无法收回。

(六)对有恶意逃废债、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给贷款清收带来难度、增加清收费用等。

1、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搬迁、拖延、长期外出等形式故意躲避债务清偿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破产、倒闭、重组等形式逃避清偿责任;

3、借款人有意转移资金、逃债、赖债、贷款到期,有钱不予偿还。

1、到工商部门核查企业的登记记录、年检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向员工和客户了解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品行状况;

3、查询央行征信系统和信用社的信用往来记录,查看有无不良记录;

4、向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或人员调查有无劣迹。

某公司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经营正常、抵押物足值,信用社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有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贷款未还的不良记录,信用社据此没有向该公司发放贷款,避免了信贷风险。

(七)对现金流量不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现金流量不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会导致贷款逾期形成不良或依靠第二还款来源实现债权。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或现金流入量过小;

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过大;

3、依靠筹资维持生产经营。

1、重点调查借款人产(商)品销售是否正常,对销售收入采取定期结算或不定期结算的要作深层了解,查看应收账款是否过大;

2、调查借款人投资活动现金投入是否过大,导致流动资金逐步减少;

3、借款人有无股东抽走投资行为。

某信用社向某公司贷款8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信用社认为该企业经营正常,抵押物足值,就向该企业投放了贷款。

但是核查该公司现金流量表,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26万元;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75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37万元,该公司现金流量为负值,且固定资产投入过大,贷款到期很可能还款来源不充足。

(八)发放贷款吃、拿、卡、要

发放贷款时工作人员向客户吃、拿、卡、要,影响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影响客户按期偿还贷款,甚至拒绝偿还,滋生信贷人员犯罪。

借发放贷款之际,索要、收受客户礼金,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或提高贷款授信额度。

1、严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制度;

2、加强信贷业务的宣传,实行阳光放贷;

3、建立健全信贷人员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

某信贷员在办客户贷款过程中,收受客户好处,为客户违规办理贷款,擅自提高客户的授信额度,超出客户承债能力。

由于经营亏损,造成贷款无法收回。

(九)借款人不到柜台领款和还款

1、借款人不到柜台领款可能出现冒名贷款或债务不清,影响到期回收;

2、可能出现贷款被截留、转借他人、偿还其他贷款或个人欠款。

1、借款人贷款由其他人代取;

2、信用社内勤未按规定审查;

3、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到信用社还款,而交给信用社信贷人员代替偿还。

1、严格执行贷款柜台领取和还款制度;

2、加强对客户贷款、还款等规章制度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

贷户甲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贷款到期前将贷款本息交给包片信贷员,信贷员没有归还贷款而是私自将贷款转借给农户乙使用,现在农户乙下落不明,贷款没有归还。

(十)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

1、恶化信用环境;

2、导致信贷业务经营信息失真,虚假盈利;

3、掩盖信贷风险。

1、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回收计划,采取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等方式,赢取政绩;

2、为掩盖已经形成的信贷风险,采取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等方式蒙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1、调阅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看是否存在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的违规行为;

2、到户核对,了解贷户的还款及贷款情况,看是否存在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或变相转贷行为;

3、按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4、对经营正常、担保合法有效的贷款,应采取展期或实行贷款重组,完善手续,化解风险。

5、查看是否存在贷款约期不合理的情况。

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3万元,其中用于偿还张某妻子名下贷款本金2万元,利息2千元。

(十一)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可能会出现冒名贷款、虚假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等问题,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或损失。

1、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他项权利证明、财务资料、股份制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虚假的婚姻证明。

1、营业单位应该设立身份证识别仪;

2、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全程办理抵押担保的有关事项;

3、到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验证其资料的真伪。

信用社向个体户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方式为房产抵押,信贷员未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起诉后发现该房产早已变卖,他项权证为伪造,贷款出现风险。

(十二)发放多户贷一户用贷款

发放多户贷一户用贷款,可能出现超承债能力贷款或借款人以非本人用款为由拒绝或拖延还款,使贷款形成风险。

1、农户符合贷款条件,但事实上没有资金需求;

2、贷款额度超出经营项目资金和贷款用途的需求。

3、贷款用途和经营项目不符。

1、对贷款转借他人的,除按规定加罚利息之外,给予相应信贷制裁;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风险理念和维权意识。

信用社向村民邓某等18名农户发放联保贷款50万元,农户贷出后转借给陈某购汽车搞运输,汽车肇事报废,损失较大,无力偿还贷款,贷款形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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