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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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原出卖方

颜色

车架号

发动机号

1

外:

内:

起租日

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购车款日即为起租日。

出租人支付购车款后向承租人发送还款计划,发送形式包括短信、电子邮件、邮寄等形式。

承租人根据还款计划的规定支付租金。

租赁车辆总价款

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

其中含购车款 元、首年保险费 元、购置税

元、上牌费+抵押费 元、GPS安装费+使用费 元。

除购车款外的费用实际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如有差额,于发票金额确定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租期结束后多退少补。

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在当年保险失效前将次年有效保单原件寄送给出租人,由于承租人未及时购买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和赔偿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期限

自起租日起 年

租金合计

人民币 元(不含首付款、保证金和留购价款)

每期租金

每期租金人民币 元。

租金计算

每期租金包含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即承租人每期归还同等数额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

首付款

人民币 元

备注:

首付款和保证金于本合同起租日前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提出终止或撤销本合同,首付款和保证金均不退还。

租赁期结束后,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租赁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保证金不记利息

保证金

支付期间

每个月支付一期(共期)

留购价款

人民币 元。

(不含牌照费和车辆过户费用)

支付方式

支付。

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须于每一期租金支付日之前将所需款项汇入出租人指定的账户内作为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

承租人下述账户为租金还款的唯一账户,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

承租人延迟付款的,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银行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出租人银行账户

账户名:

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

出租人支付宝账户

有限公司账号:

实名认证 有限公司

租赁车辆明细表租赁费用表

保险公司

险种及保额

保险期限

受益人

以保单记载为准

(1)交强险(含车船税)

(2)机动车损失险

(3)第三者责任险(100万)

(4)全车盗抢损失险

(5)自燃损失险

覆盖租期

有限公司

保险及维修

第1页,共2页

(6)基本险不计免赔

(7)附加险不计免赔

维修保养场所

租赁车辆交付地所属4S店

出租人有限公司 承租人:

(签字及公司印章) (签字)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车辆的购买1.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回租租赁交易。

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和留购租赁车辆为目的,要求出租人以支付总价款为对价取得承租人自有

的租赁车辆所有权,并再向出租人租回上述租赁车辆使用。

承租人保证其对所出售租赁车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未在该租赁车辆上设定债权,且该租赁车辆上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

2.租赁车辆总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首页租赁费用表,除此以外的任何费用包括附加投保险种的保险费用、其他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人在支付租赁车辆总价款前有权对承租人进行资质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赁车辆总价款。

第二条交付、安装及瑕疵的处理 1.出租人支付的总价款到达承租人指定账户或根据承

租人委托向租赁车辆的出卖方支付租赁车辆购车款后,,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支付总价款对价的义务。

租赁车辆的出卖方交付租赁车辆之日,租赁车辆即被视为在完整状

态下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完毕,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但承租人应按

照出租人要求,协助办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等必要的各项手续。

同时以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

使用租赁车辆为目的,租赁车辆视为在完整状态下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完毕。

租赁车辆交付当日,承租人应无条件签署租赁车辆验收合格单,并在当日将验收合格单交由出租人保存。

如承租人在租赁车辆交付日未验收或未及时将验收合格单交予出租人,视为已对租赁车辆验收合格。

租赁车辆交付时,出租人有权保管一把租赁车辆的钥匙及相关设备材料。

2.由于租赁车辆系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并由出租人回租给承租人,因此在租赁期限内租赁车辆的质量瑕疵等问题,均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追索。

承租人也不得以租赁车辆质量瑕疵为由,迟延或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如租赁车辆有缺陷或与约定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瑕疵等情况,均由承租人负责;

若租赁车辆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灭失或造成承租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责解决,且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

第三条征信授权 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需要了解承租人的信

用记录,用于该项业务,因此承租人特做出以下授权并清楚理解其含义。

1.承租人同意授权出租人通过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多次 ,授权期限为业务存续期;

2.承租人同意授权出租人向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因本业务产生的承租人的信息(包括承租人在本业务中产生的不良信息,且无须另行告知承租人);

3.承租人同意授权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进行以下事项:

(1)同意授权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向有关机构采集承租人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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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信息,可依法整理、保存,加工、使用、提供,并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2)同意授权拥有承租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承租人的不良信息,且无须另行告知承租人;

(3)同意授权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向信息提供者采集承租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承租人已被明确告知提供上述信息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财产或信用损失,以及其他可能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采集这些信息对承租人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该等信息被信息使用者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后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

但承租人仍然同意授权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采集这些信息。

特别提示:

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应当阅读并遵守本授权书。

请承租人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加粗形式提示承租人注意的。

同时,出租人将依法对信息保密,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若承租人不接受本授权书的任何条款,请承租人立即停止授权。

特别声明:

本条条款经承租人接受后即时生效,且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相关业务合同或条款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失效,本授权一经做出,便不可撤消。

承租人已知悉本条全部内容的含义及因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做出以上授权。

本授权是承租人真实意思表示,承租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条租金、首付款、保证金及滞纳金的支付

1.承租人同意无条件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租金支付方式为:

承租人须于每一租金支付日之前,将所需款项汇入出租人指定的账户内作为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

承租人授权出租人向银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扣划承租人在前述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开立账户内的资金,并划入出租人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因承租人原因或账户原因(余额不足、挂失、冻结等)导致交易失败或出现差错的,相应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于本合同起租日前,向出租人支付租赁项目首付款,如因承租人未及时交付首付款致使出租人不能履行本合同及其相关的购买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首付款可作为租赁车辆购买价款的一部分,由承租人支付给租赁车辆的出卖方,在此情形下,出租人向承租人或租赁车辆的出卖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应为购车款减去首付款后的差额。

3.承租人应于本合同起租日前,向出租人支付租赁项目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本合同。

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或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价值大幅贬损时,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其他应付款项或滞纳金、违约金、租赁车辆贬值赔偿金等,剩余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如有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继续向承租人追偿。

4.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金或其它款项的情况下,须为其迟延付款支付滞纳金,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该项滞纳金须逐日计算,并按日计算复利。

5.承租人授权 银行以预付形式将 元支付至指定账户。

此笔款项将按 月等

额提取,抵充承租人到期部分租金。

出租人根据 银行的授权代收承租人该笔预付租金的本息。

第五条安全控制仪(GPS系统)

1.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按照出租人的要求为租赁车辆安装安全控制仪,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安装工作。

如安全控制仪工作异常或出现故障,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且接受出租人及其指定第三方的检查、维护、维修等工作。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有拆除、改动、干扰或拒绝安装等影响安全控制仪正常使用的行为。

2.承租人理解,对安装了安全控制仪的租赁车辆,出租人可以了解租赁车辆的地理位置,控制融资租赁的风险。

承租人同意,在承租人存在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时,或在出现其它出租人合理认为的影响承租人还款安全的情况时,或在出租人有其它合理理由时,出租人均有权启用安全控制仪。

如果安全控制仪或出租人根据本合同对安全控制仪的启用对承租人造成任何影响,出租人对此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安全控制仪供应商及型号由出租人指定。

第六条产权

1.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车辆的)所有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有任何对租赁车辆及其零部件进行销售、抵债、转让、转租、承包、抵押、投资或使其被留置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2.租赁期间,为方便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租赁车辆牌照及机动车登记均以承租人名义登记,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

3.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但不得因此影响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

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履行了其全部义务的前提下,租赁期满出租人应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

4.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

为保障

和公示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包括出租人各分公司)并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作为承租人在本合同及附件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债务偿付之担保(具体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之《车辆抵押合同》)。

承租人承诺在租赁车辆交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办理完毕前述抵押手续,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办理完毕抵押手续的,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

承租人确认在办理完租赁车辆抵押手续后,协助车辆登记人将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及购车发票第一联寄送给出租人。

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在前述期限内未交付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及购车发票第一联的,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

5.前款所述抵押手续的办理及抵押权的行使均不代表出租人放弃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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