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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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相互关联,或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
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
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
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
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相关部门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
由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
由街道、乡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行动计划。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
设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司令员、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和武警天津总队总队长担任。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委秘书长,统筹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2.1.3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领导指挥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审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
2.2办事机构
2.2.1市人民政府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和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2.2.2市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工作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
指导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组织《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指导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市专项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组织应急专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业务交流工作等。
2.2.3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平台。
平台设在市政府机关,具备相应的应急指挥、信息传输、辅助决策等功能。
天津警备区应急指挥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备份应急指挥中心。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1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
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电力事故、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海上搜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事件、反恐和刑事案件、人民防空及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维稳工作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2.3.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挥本市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区县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3.3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
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应急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本市中长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区县、委局应急机构
2.6.1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2.6.2各委、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2.7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8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指挥。
2.9应急志愿者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鼓励应急志愿服务行为,引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服务作用,保障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发布预警信息。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