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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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简称:
集团公司以外,下同)提供担保;
第六条禁止各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集团公司以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禁止各公司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
第八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
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的,必须履行请示报批手续。
第三章应请示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
第十条公司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财产抵押;
第十四条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分立、合并、清算和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行债券;
第十七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整体改变经营方式,实行对外租赁、承包和联营等;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调整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一次性处置(购置、出售、处理)资产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
者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1.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及以上的;
2.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及以上的;
3.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10%及以上的。
第四章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购置,其购置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行为:
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0.5%以上至1%以内的;
2,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
3.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签订重大购销经营合同(单笔购销合同金额占上年销售额1%);
2. 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本文来自:
WWw.bDFQ千叶帆文摘: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二十四条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单笔金额):
1.单笔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0.5%以上的;
2,单笔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的;
3.单笔金额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司更改、增加或缩小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公司整体房产(含有单独产权证明的单处房产)对外招租、出租三个月及其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经营布局超过其经营面积10%以上(含10%)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增减部门设置。
第三十条公司管理岗位的增减设置、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
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变革。
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应于当天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发现或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
第三十三条发生服务事故、创建事故、三信事故及重大差错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物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损失。
(损失金额标准同上“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所规定之标准)
第三十五条有损公司整体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及后果的事宜。
第三十六条公司涉及法律诉讼。
第三十七条接受外部审计、财税、工商、质检等监管执法部门的稽查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三十九条其它应报告事项。
第五章请示报告的程序及责任
第四十条请示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经管层人员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加盖公司公章及由主报告人签名;
同时由该公司总经办(综合部)备案(涉及机密的可封存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须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二条对属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如认为必要,对请示及报告事项可以要求主报告人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四十四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为集团公司总经办。
第四十五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将报告封存并注明收件人报集团公司总经办或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但应在集团公司总经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请示及报告事项也可采用电子文档或传真的形式。
第四十七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及个人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
否则将追索其包括行政、经济、民事及刑事在内的所有责任。
第四十八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按权限划分给予指责与警告,同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对因此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效益下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进行
必要的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为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中央、省、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重大事件申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 上级部门到我校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 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 大额经费(5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 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 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 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
8、 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 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 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 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
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 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
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
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 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 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
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
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 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
汇报。
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 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篇三: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1、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
2、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
3、 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有可能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
4、 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毒、邪教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宜;
5、 司法所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6、 涉及敏感保密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及外界参观等事项;
7、 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二、 请示、报告的方法
1、 电话报告:
对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
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上报。
2、 书面请示、报告:
除上条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
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报批。
三、 责任追究
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对矫正对象中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