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3051296 上传时间:2022-10-03 格式:PPT 页数:63 大小:1.4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6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土建质量员课件PPT推荐.ppt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条件把企业划分成的不同等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其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劳务企业。

(一)建筑法,6,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序列可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见表1-l。

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表1-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劳务作业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8,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见表1-2。

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表1-2,9,3)承揽业务的范围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3。

10,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3,11,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

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表1-5。

12,表1-5续表,13,表1-5续表,14,施工劳务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可以承担各类劳务作业。

表1-5续表,15,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6,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2)联合承包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7,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否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因此,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18,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3)转包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9,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4)分包1)分包的概念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自制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筑法第29条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2)违法分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Z1.2.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建筑法第36条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2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23,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3.建筑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法第61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25,

(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同时,还对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作了规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的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6,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

(2)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Z1.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2)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二)安全生产法,27,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8,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A.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B.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的岗位C.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D.对安全生产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3)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29,2)物质资源管理设备的日常管理设备的淘汰制度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4)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