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学李维安公司治理资料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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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营者腐败问题。
(监督经营者)经理人员腐败的表现形式
1、在职消费膨胀;
2、侵占和转移企业资产;
3、信息披露不规范,报喜不报忧,对重大经营活动不做出应有的解释;
4、经营行为围绕着个人眼前的成绩、地位和利益展开;
5、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工资、奖金、集体福利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企业利润;
6、财务关系透明度低,甚至搞“黑箱操作"
?
7、置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搞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
8、抵制兼并重组。
第二个主题: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化改造。
政策层面: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 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研究关注的重点:
随着研究的深化,学者们的研究集中在两个焦点问题上。
一是国有企业公司化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如何分配与制衡;
二是国有企业公司化后如何处理新老“三会”的关系。
4、公司治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一般了解)公司治理学是一门通过对公司治理的综合性硏究,探讨公司治理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理、运作规范和方法的科学。
第二章公司治理基本框架
1、说明责任和问责制(一般了解)委托代理安排的实施,要求代理人在行使权限、履行职责时要将其行为的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以示其行为的正当性。
说明责任和问责制,是指由于代理人利用了委托人的资源并以此获得收益,因此代理人有将 自己行为的结果向委托人进行说明报告的义务。
在理解说明责任和问责制时,关键问题是理解好委托代理关系。
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划分主要是看他们是否拥有私人信息。
代理人一般为信息优势者,说明责任是他与委托人交易的基础。
2、公司治理的框架(熟悉)
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内部治理是《公司法》所确认的--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主要是指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博弈均衡安排及其博弈均衡路径 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通过《公司法》确定的“三会四权“來实现。
“三会四权”(“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杖'
指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
内部治理的特征表现为:
第一,自我实现性,主要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来实现。
第二,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博弈中,注重设计理性,即从股东角度出发设计制度安排來激励约 束经营者。
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指外在市场的倒逼机制,市场的竞争压迫公司要有适应市场压力的治 理制度安排。
公司的外部治理活动场所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国家法律和社会舆 论等。
3、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知识了解)构筑公司治理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可以对公司治理的不同类别的制度安排作出描述和分析;
第二、应能说明特定公司治理安排产生的条件;
第三、必须说明一种公司治理安排的不同构成之间的联系,它们与金融体系以及经济系统的 其他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公司治理模式的类型
(1)亚洲的家族式治理模式
(2)日本和德国式的内部治理模式
(3)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
这种模式也可称为股东决定直接主导型模式。
这种家族式治理模式体现了主要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主要股东的意志能得到直接体现。
缺点:
其缺点是很明显的,即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大量资金从家族那里是难以得到满足的。
而在 保持家族控制的情况下,资金必然大量来自借款,从而使企业受债务市场的彫响很大。
在日本和德国企业里,银行、供应商、客户和职工都积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 公司治理事务,发挥监督作用。
这些银行和主要的法人股东所组成的力量被称为“内部人集 团"
。
日本、德国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资本关系和贸易关系所构 成的一种内在机制对经营者的监控和制约被称为内部治理模式。
相比而言,日本公司的治理模式更体现出一种经营阶层主导型模式。
在提出情况下,经营者的决策独立性强,不仅覆盖公司的一般问题,还左右公司战略问题,而且公司长远发展处于优先考虑地位。
而德国企业的治理模式则体现出一种共同决定主导型模式,在公司运营中,股东、经理阶层、 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等。
英美等国企业特点是股份相当分散,这样,公众公司控制权就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在这样的 情况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自然相当发达。
公开的流动性很强的股票市场、健全的经理市场等对持股企业有直接影响。
这种治理模式被 称为
“外部治理模式"
,也被称为“外部人系统”。
4、公司治理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熟悉)
(1)・激励相容原则
保持一个机制有效的根本原则就是激励相容,这一原则强调了机制需求者最终目的的一致 性,强调了机制设计者和机制需求者最终目的的一致性。
(2)・资产专用性原则
资产专用性是指某种资产只能用于某种专门的用途,如果转移用于其他用途,则其价值大大 降低,放弃其他用途构成此类专用资产的机会成本。
判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依据是资产专用性,这样资产专用性就构成了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则。
(3)等级分解原则
等级分解原则指使组织的内部结构安排能够克服各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就是使组织中的决策权和相应的资任进行分解,并落实到每个便于操作的基层单位,从而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
,进一步节约交易费用。
(4)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和信息不对称假设的原则效用最大化的动机表明了行为人的行为方
向,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表明了行为过程中的约束。
第三章股东权益:
谁是治理主体一、股东的概念
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力、承担义务。
二、股东权利的种类
(一)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了解)
定义: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最标准的股份。
普通股股票的票面价值是股票票面表明的金额,大小通常由公司章程规定。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
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 其分配政策决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第一、普通股的股利收益不固定,股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该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的多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 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2)监督决策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 其股东权利。
(3)优先认股权
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即不 稀释控制权。
(4)股票转让权
投资者购买股票成为股东后,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股票转让给他人。
(5)检查账册权
公司股东,不管持股数量多少,只要有必要,可以到股份公司检查财务、账册等状况。
(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必须了解)
优先股定义:
公司的一种股份权益形式。
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享受分配,通 常为固定股利。
优先股收益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优先股主要特征:
享受固定收益、优先获得分配、优先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无表决权。
除了这些本质特征外,发行人为了吸引投资者或保护普通股东的权益,对优先股附加了很多 定义,如可转换概念、优先概念、累计红利概念等。
优先股的权利
(1)利益分配权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2)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但是,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 各样的分类方式。
(3)管理权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如公司连续几年不支付或无力支付优先股股票的股息,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
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三)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必须了解)
从投资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流通股。
(1)国有股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属于国有股权的范畴。
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
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国有法人股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 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2)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
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 三个部分。
日常股市中说的<2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
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
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 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