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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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学校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
辟财,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p和考核,督促本学校有关部门
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p,及时向校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六)承办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
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p学校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学校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校长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校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校长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学校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
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学校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学校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学校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
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校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
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校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
理、校长签名____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学校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校长或主
管副校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校长。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校长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校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
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校长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
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凡与学校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
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校长联签字。
校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校长授权可委托
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校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校长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校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
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学校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
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学校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
交财务经理、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
超过还
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学校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校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校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
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校长审核,财务经理、校长签字,财务人员按
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校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
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校长签字。
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
款项支付。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
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
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____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
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
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学校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学校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学校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收费和退费办法
第四十四条、收费规定
1、新学员入学按各年级、各类型收费规定缴纳培训费、伙食费、教材及资料费(具体收费明细详情见校内招生简章)。
2、插班生按实际上课时数缴纳培训费、伙食费、教材及资料费。
3、学员在报名时,同时报两个或以上培训项目(课程)的,不收取同等费用,培训费、伙食费、教材及资料费应按实际结算。
4、收费后应当给学员出具由财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或收据;
或与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
第四十五条、退费规定
学员因个人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费的,应根据学员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
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1)对所报班型未开课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有学费;
如有订购教材及资料,则按实际结算退还金额。
(2)已开课不足3次的,退还收取学费的80,其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3)已开课不足6次的,退还收取学费的60,其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已开课超过6次(含6次),均不予退费
(5)对于开课6次以后(含第6次课)插班生,试听一节课后,可无理由全额退费,继续学习的,一律不予退费
(6)预付定金的学生,开学前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学的,一律不予退还定金。
第九章附则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五)其他有待补充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