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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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的监测管理。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公布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安环科负责对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及时进行评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相关排污单位负责对环境污染因子的监测和记录,监测后及时向安环科上报监测情况;
对于突发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三条安环科应建立污染源档案,掌握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技术科负责质量检测中心对环保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监测数据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应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条环境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依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样点的时空分布应反映监测对象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六条根据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规范管理采样点。
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排污规律和排放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
采样点位设置明显标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排污单位做好采样点位的日常维护和相关记录。
第七条 采样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需上报,经安环科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如果是政府监管范围内的,还需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严防中途破损、被污或变质。
第九条 公司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专业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第十条 安环科负责定期对所有监测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监测。
第十二条 环境噪声监测:
a、环境噪声主要指生产环境噪声,生产环境噪声(含设备噪声)每半年测定一次。
b、生产厂区及主要设备的噪声监测布点应按国家规定及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布设。
c、监测项目:
等效A声级。
第十三条 废水监测:
a、公司在工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外排废水的所有排放口都必须进行监测。
b、公司所有废水点监测频率每月不得少于3次,对列入环保考核的外排口每月不得少于l0次。
对经处理后的外排水应设点监测,监测频率每班不得少于1次。
对环保事故后产生的事故废水应设点监测,符合标准后才可外排。
c、水质样品的采集与分析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对易变化的水样必须加入保存剂加以固定。
d、监测项目:
流量、PH、COD、亚硝酸盐;
对有特殊要求的废水监测项目,可根据情况加测。
e、废水监测应按月填报报表,并做好环保事故产生的事故废水的监测记录。
f、对于由废水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监测并提交调查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