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经济联合总社章程(草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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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本社组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本社全部资产包含:

(一)法律要求属于本社农民集体全部耕地、森林、林地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全部土地;

本社分配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土地属于本社集体全部;

(二)本社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集体企业、公益机关资产;

(四)本社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作兴办项目中,按协议要求属于本社全部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置专题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赔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赔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机关拥有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机关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机关拥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全部资产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机关接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资助、捐赠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助、减免税赋等形成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全部其它资产。

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年3月31日止,资产总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第三章组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社组员分为自然组员、保留组员和表决组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

(一)自然组员。

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组员:

1.原xx人民公社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推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要求义务。

2.本社下列组员正当生育或依法收养儿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推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要求义务: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本社组员正当生育或依法收养儿女;

(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组员正当生育或依法收养儿女;

3.和本社组员结婚原非本社组员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推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要求义务。

(二)保留组员。

本社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保留其组员资格:

1.在校学生;

2.现役义务兵;

3.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

(三)表决组员。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要求情况特殊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组员大会表决确定其组员资格:

下列人员取消本社组员资格:

1.?

?

户口注销;

2.?

出国出境;

第十条依据本章程确定为本社组员,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本社组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组员依法依本章程享受选举、被选举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提议,按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汇报、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组员大会、组员代表会议会议统计等;

(四)享受本社集体资产产权,取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国家全部资产经营收益;

(五)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项目,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组员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实施组员大会、组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正当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推行协议;

(四)负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国家全部资产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置组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也可依据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组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组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全体组员代表组成。

凡包含总社重大事项,必需提交组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组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经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情况特殊公民是否含有本社组员资格;

(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它包含组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组员提出异议组员代表会议表决经过事项;

(五)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理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要求应由组员大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组员代表大会由社委会召集,通常每十二个月不少于一次。

组员代表大会由含有选举权组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与。

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经过方有效。

第十七条组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7名组员代表组成;

组员代表由各联社组员代表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组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组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免职社委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员;

(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理、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其它事项;

(四)审议发展计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收支情况汇报;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工作汇报;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员薪酬和本社其它关键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责任人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能够由组员代表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九条组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召开,通常每1年召开一次,组员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组员代表参与,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经过。

组员代表会议表决经过事项公告5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组员提出异议,提交组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 15 日内召开临时组员代表会议:

(一)1/3以上组员代表提议;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

(三)社委会认为有必需。

社委会在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组员代表会议,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能够在以后 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组员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组员代表会议实施一人一票或举手表决表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社委会是本社常务决议和管理机构;

由 7 人组成,设社长1名、副社长2名。

社委会组员由组员代表会议以差额方法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社长主持社委会工作。

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社长委托或指定副社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委会组员必需是本社组员,年纪在18周岁至60周岁,含有一定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对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社委会推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组员代表会议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计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收支情况汇报,提交组员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责任人人选,决定聘用或解聘本社其它工作人员;

(六)签署承(发)包协议,监督、督促承(发)包者推行协议;

(七)接收、回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组员代表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推行组员代表会议给予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社长推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社委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组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经过决议(定),并检验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社委会定时向组员代表会议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署协议、协议;

(五)本社章程要求或社委会决定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社委会会议由全体社委会组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

有1/3社委会组员提议,可召开临时社委会会议。

社委会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和会社委会组员过半数赞成票经过;

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社长在听取多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社委会实施会议统计制度。

社委会会议统计应完整正确,并由和会者署名,存档备查。

社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要求或违反组员大会、组员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由赞成决议社委会组员负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组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内部监督机构,由组员代表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其任期和社委会相同。

社委会组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同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监督社委会实施组员代表会议决议;

(二)检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并于每个月10日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行使财务开支安排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协议签署和推行;

(四)列席社委会会议,反应本组织组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意见和提议;

(五)提议并在必需时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要求召开临时组员代表会议;

(六)帮助镇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组员代表会议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汇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依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社委会组员和部分组员参与。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要求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议机构、实施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员各享受一票表决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施会议统计制度,会议统计应该完整正确,并由和会者署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遵照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组员正当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组员资产;

(四)不私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不私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必需遵守其它准则。

第三十一条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组员代表联名,能够要求免职不称职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员;

社委会应该在收到免职议案60天内召开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社委会逾期不召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组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侵害组员正当权益,本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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