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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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温馨提示:

建议尽量调解结案,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实现诉求。

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

市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履行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双重职能。

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您可申请法律援助。

地址:

望春西路36至38号之间(五金城转盘至望春桥,青年168宾馆旁。

)。

全国统一援助电话:

12348。

作息时间:

上午8:

30至11:

30。

下午5月1日至9月30日14:

00至17:

30;10月1日至4月30日13:

30至17:

00。

节假日放假。

2010年5月25日修改,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

二、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三、单位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6、38条)

四、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五、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6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六、赔偿金、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的区别

(一)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三)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一般情况下只支付1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47、48、82条,实施条例第7条。

七、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扣除职工工资?

(一)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四)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6、21、22条)

八、我国对工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标准工时制:

1.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为44小时,每月为20.92天。

2.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6、38、41条)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交通、建筑、旅游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

(三)不定时工作时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需机动作业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5条)

九、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一)加班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在双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照200%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300%支付。

(劳动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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