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五、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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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危险货物品名表(略)

5.19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略)

5.20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略) 五、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5.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l总则

1.0.1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贫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经济合理和方便使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原油、成品油码头以及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

临时性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应参照执行。

液体化工品码头除灭火剂的选择外,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油品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气。

2.0.2液化石油气(LPG)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至2.0倍液化的烃类混合气体。

2.0.3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4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2.0.5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6水幕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隔热设施。

2.0.7围油栏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0.8国际通岸法兰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头。

2.0.9监护在榆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实施救助的能力。

2.0.10不燃性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2.0.11难燃性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格的材料。

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2.0.12阻燃性材料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

3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类别

 

特性

常见品种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液化石油气

B

闪点<28℃(甲

(类以外)

原油、汽油、石脑油

28℃≤闪点<60℃

煤油、-35号轻柴油、喷气燃料

闪点>60℃

柴油、重油、沥青、润滑油、渣油

3.0.2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3.0.2确定。

码头分级表3.0.2

等级

海港(船舶吨级)(DWT)

河港(船舶吨级)(DWT)

一级

>20000

>5000

二级

<20000

>1000

<5000

三级

<1000

3.0.3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码头设计。

4总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以保证安全、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

4.1.2油品码头宜布且在港口的边缘地区。

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当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2防火间距

4.2.1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表4.2.l

油品种类泊位名称

甲、乙类

丙类

海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

位于油品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0

其它货运泊位

150

50

注:

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4P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

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泊位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③对停靠小于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4.2.2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表4.2.2

船长L(m)

<110

110一150

151一182

183—235

>236

船舶间距d(m)

25

35

40

50

55

①船舶间距系指相4P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

②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4.2.3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销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l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河港中位于铺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4.2.4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l00m;

河口港及河港,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0m。

4.2.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4.2.6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0

4.2.7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4.3其它

4.3.1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3.2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4.3.3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且靠岸测速仪。

4.3.4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快速脱缆装置。

5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l一般规定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到防泄漏、防爆、防雷及防静电。

5.1.2油品泊位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5.1.2.1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

5.1.2.2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

5.1.2.3油品泊位严禁与客运泊位共用。

5.1.3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码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相同。

5.2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2.1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设且启停联锁装置。

5.2.1.2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项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仲入舱底。

5.2.1.3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载臂应设且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且快速联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5.2.2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

输送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无缝钢管。

5.2.2.2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

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2.2.3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2)液化石油气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0m/s。

5.2.2.4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支坦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5.2.2.5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

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却压装置。

5.2.2.6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5.2.2.7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阀门、装卸软管及相关附件的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

5.2.3装卸油品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且方式。

5.2.3.2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宜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3次/h。

5.2.4港口储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的有关规定。

5.3管道吹扫和放空

5.3.1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合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气林。

5.3.2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5.3.3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

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

5.4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油品码头设且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5.5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5.5.1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5.5.2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0.6m。

5.5.2.2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0.5—2.0m。

5.5.3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5.5.4检测仪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l2358)的有关规定。

6灭火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品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级、现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

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6.1.2油品码头所配备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火灾和油船的初起火灾的要求。

6.1.3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装卸液化石油气的码头,可采用千粉灭火和固定式水冷却方式;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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