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税务会计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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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税务会计实务课件.ppt

项目六,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学习目标*了解财产税、行为税类各税种的特点*掌握印花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印花税、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会计核算。

财产税会计,*财产税是针对某种财产征收的税。

*主要包含: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土地增值税等。

工作任务一房产税会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为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从价计征”,是指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是指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主要有两种税率:

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实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4)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5)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房产税的计算及会计核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房产原值是纳税人按规定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值。

扣除比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30%的比例。

从租计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务收入。

(2)房产税的会计核算,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明细账户,贷方核算本期应缴纳的房产税额,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房产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房产税额。

计提应缴纳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账户。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

有一大型企业,其生产用房原值为80000000元,还建有一座房产原值为2500000元的内部医院、一个房产原值为1500000元的幼儿园。

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房产原值的25%。

计算其应缴纳的房产税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其应缴纳的房产税额企业办医院、幼儿园自用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应缴纳的房产税额=80000000(1-25%)1.2%=720000会计核算计提应缴纳的房产税时借:

管理费用720000贷: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720000实际缴纳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720000贷:

银行存款720000,契税会计,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契税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契税属于一次性征收,对于公平税负、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加财政收入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契税的基本内容,

(1)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2)契税的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3)契税的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契税的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契税的纳税申报及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契税的计算及会计核算,契税的计算采用比例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契税”明细账户,贷方核算应缴纳的契税税额,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契税,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契税。

契税是取得不动产产权的一种必然支出,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所以,取得房产产权所支付的契税也应计入该项资产的实际成本。

计提应缴纳的契税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契税”账户。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契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契税的计算及会计核算,例:

某单位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当土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计算应交契税并进行会计核算。

应交契税=20004%=80(万元)

(1)计提应缴纳的契税时:

借:

无形资产800000贷: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800000

(2)实际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800000贷:

银行存款80000,8.7.3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及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况(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会计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账户,贷方核算本期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在计提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会计核算,某市一购物中心实行统一核算,其土地使用证上载明,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情况为:

中心店占地面积为10660平方米,一分店占地4680平方米,二分店占地7540平方米,企业仓库占地8190平方米,企业自办托儿所占地468平方米,经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所占用的土地适用的税额如下:

中心店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一分店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二分店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企业仓库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托儿所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该市政府规定,企业自办托儿所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算该购物中心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1)中心店占地应纳税额=106607=74620(元)一分店占地应纳税额=46805=23400(元)二分店占地应纳税额=75404=30160(元)仓库占地应纳税额=81901=8190(元)托儿所免税该购物中心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74620+23400+30160+8190=136370(元)计提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

管理费用136370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36370实际缴纳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36370贷:

银行存款136370,工作任务三车船税会计,车船税是对行驶在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车船税的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税的规定。

(2)车船税的征税对象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3)车船税的征收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4)车船税的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车辆税额船舶税额,(5)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对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和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对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所谓载重吨位,是指船舶的实际载重量。

(6)车船税的税收优惠,免纳车船税的车船包含:

*国家机关、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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