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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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

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四)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

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

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

(五)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

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

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

加强海洋牧场建设。

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

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

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

(农业部、林业局、科技部等负责)

(六)延伸农业产业链。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

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

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加快消化粮棉油库存。

支持农村特色加工业发展。

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

在各省

(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

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七)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

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

(农业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八)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

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

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

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

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

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林业局等负责)

(九)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

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

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

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

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

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

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农业部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龙头企业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

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

充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农业部、林业局牵头负责)

(十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

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

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

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供销合作总社牵头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

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

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

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

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旅游局等负责)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十五)创新发展订单农业。

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

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十六)鼓励发展股份合作。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

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

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

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

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

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

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

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十九)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

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

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

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坚持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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