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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伊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篇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地位2、学习这门课程的目的及意义3、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4、学习方法,知识体系,权利,权力,公,私,相对人,行政主体,公民,组织,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不平等,管理,平等,监督,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

行政、公行政、公权力、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要点,行政,1、含义与范围含义:

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范围: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新发展:

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

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公权力公权力是指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以及国际公权力。

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司法权。

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家含义及成因:

行政国家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些不断出现并且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

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

对于国家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家”现象。

政府失灵含义: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的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

这种现象即行政国家的异化,亦称“政府失灵”。

表现: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

有限政府成因:

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一步一步演变成阻碍人的发展甚至摧残人的魔域。

到20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

过渡途径:

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

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

行政权必须限制、削减。

一个重要方法即是行政法治,包括行政实体法治和行政程序法治。

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

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即行政权力转化为社会权力,可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

行政法,1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1)司法部第一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概要从形式上讲,“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从内容上讲,“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法的地位上讲,“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司法部第二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学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

(4)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从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

”,(5)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从目的和功能的角度,行政法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行政法为“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

(6)法国行政法学者莫里斯奥里乌从公私法和主客观法划分的角度定义行政法。

认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法是公法的一支,它以国家行政体制为立法对象。

”“行政法无疑同时具有客观法和主观法两种因素。

绝大多数法国行政法专著都以客观角度为主导。

”(7)日本现代行政法学者盐野宏认为:

“行政法,如果要用一句话给予其定义的话,可以说是关于行政的国内公法。

成为这一观念的要素有三:

其一是关于行政的法;其二是国内法;其三是公法。

”,2行政法的概念总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应该说这个定义基本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容、本质和形式。

含义解读:

(1)关于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2)关于行政法的实质。

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3)关于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没有一部而且难于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散见于各种不同种类、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行政关系的含义: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a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者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b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的特征:

a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b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c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a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b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c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

a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b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a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b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内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行政主体发生关系,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国家公务员发生关系,主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行政救济的途径a信访机关设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信访机关受理和处理相对人信访案件而发生的关系大多数属于行政救济关系。

b行政复议机关则只设于行政机关内部,通常是作出被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c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在行政机关外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对之进行审理和裁判。

(4)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内部行政关系的形式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

a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的形式第一,领导与监督关系第二,直属关系第三,垂直领导关系第四,双重领导关系第五,指导关系b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的内容第一,特殊劳动关系第二,职务关系第三,工作关系,“新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

(1)“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调整范围的新。

主要表现在下述八个方面:

a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

为了解决“政府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政府调控、规制行为的权限、手段、程序进行规范,保证行政权的正当行使。

b新行政法有限度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对就业、企业用工、劳动条件、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规制。

为保障社会公正,政府可对私人从事的公益服务事业进行一定干预,要求其对社会提供平等服务,实行反歧视原则。

同时,新行政法也对公权力这种干预私域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其非法和任意干预。

c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d新行政法有限度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新行政法将“最低限度的正当法律程序”引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对于行政机关、高等学校等特别权力主体违反“最低限度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公务员、大学学生或教员可诉诸司法审查,请求法院裁决“内部行政争议”。

e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各种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纷纷建立,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地提供过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

f在国内法和国际法领域,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g新行政法有限度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领域。

h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调整方式的新。

主要表现在下述八个方面:

a行政行为从单方性到广泛公众参与的转变;b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从微观干预到宏观调控;c行政命令越来越多地为行政契约所取代;d行政强制越来越多地为行政指导所取代;e政府越来越多地与社会自治组织合作,通过与社会自治组织互动而达成行政目标;f论证会、听证会、网上讨论、辩论和征询民意越来越成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必经前置程序;g公私互动、公私合作、公法私法化在行政管理中越来越成为发展的趋势;h公权力主体更多地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乃至各种软法的手段解决公共治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法源形式的新。

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传统行政法基本上由单一的国家法构成,新行政法的构成除了国家法以外,还包括社会法、国际法,并且社会法和国际法在新行政法中的比重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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