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查监督讲座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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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监督讲座PPT推荐.pptx

一、预算的一般规定预算法总则是对预算的一般问题作出的规定,主要涉预及算级次、预算组成、预算年度、预算原则,规定了政府(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上解收入、分税制等基本概念。

政府预算是反映一个预算年度政府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的规模、结构,体现了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

政府预算组成有纵向的和横向的。

所谓纵向预算组成,是指各级预算汇总组成国家的预算地。

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

所谓横向预算组成,是指本级预算的组成。

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就是本级预算,如乡镇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按财政体制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财政收入和安排的财政支出的计划。

乡镇财政预算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乡镇部门预算乡镇级总预算中央级总预算汇总下一级预算中央级预算中央级财政预算中央级部门预算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省级总预算汇总下一级预算省级预算省级财政预算省级部门预算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市级总预算汇总下一级预算市级预算市级财政预算市级部门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县级总预算汇总下一级预算县级预算县级财政预算县级部门预算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每年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草案包括预算报告预算收支表部门预算乡镇级预算预算级次指预算的层级。

即预算有多少层、层与层之间的关系。

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中央级预算省级预算市级预算县级预算乡镇级预算国外的预算级次一般分为三级,中央、省(州)、县(地方政府)。

我国五级预算级次划分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我们国家是一个单一制统一的国家,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划分预算级次非常必要。

通过分级,既要强调分级负责,体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也要强调下级服从上级,体现集中统一和政令畅通。

上世纪90年代初,乡镇财政发展迅速,建立乡镇一级预算的呼声很高。

从当时的情况看,建立乡镇一级预算是有条件的、必要的。

但是由于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预算法同时还规定了,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从这几年财政体制的运行情况看,有不少人认为从管理效率和成本分析,我国五级预算级次划分值得研究。

预算年度是指预算的起止时间之间的跨度。

预算法规我定国,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国外预算年度很不相同,有从1月1日开始的,有从4月1日开始的,也有从7月1日或10月1日开始的。

我们的预算年度从1月1日就开始执行了,但全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初才举行,3月中旬结束,等预算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批复到部门、单位,就到了4月。

预算年度起讫时间与预算批准时间不一致,使得我们的预算缺乏严肃性、权威性。

为弥补这个不足,预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操作上也不好把握。

因此,预算年度引起的问题也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预算原则是指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规定。

预算法总则中规定的原则包括四点:

一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二是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三是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四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等。

作为预算管理方面的一部基本法,在预算法总则中还应当对涉及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的一般性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所以在“决定”中,对一些原则作出了补充,如一是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

二是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三是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等。

总体上讲,这些原则规定还不够全面。

有些原则还可以提出来考虑,如完整性原则,政府全部收支要列入预算;

透明度原则,预算应当公开透明;

会计年度独立原则,一个预算年度的预算应当在本年度支出;

公共财政原则等。

预算法不像一般的专业法律,往往只有一个执法主预体算,法涉及的对象,既有政府又有人大,政府系统内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人大内,既有代表大会又有常委会。

概括讲,划分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预算主管机关之间的职权。

总的来说,政府负责编制,人大负责审查和批准;

政府负责执行,人大负责监督。

权力机关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国务院对各级政府是领导关系。

二、关于预算管理职权如预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就是讲,各级人大需要议决的只是同一级政府的那一级预算,即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则规定,国务院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至于预算法提出的地方预算总预算,只是规定地方预算的组成,体现了预算管理体制的层面划分,各级人大对总预算只进行审查而无需批准。

(一)人大方面预算管理职权宪法、预算法都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责。

职责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分级管理和下移一级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本级预算和级本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会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级销政本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审案查;

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撤本销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算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级督预本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和查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当适的决定和命令。

(二)政府方面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间、一级政府内预算管理职职权责。

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分级管理和行政一体管理,与人大职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人大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关系,但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对关地,方各级政府是领导关系。

这种区别决定了预算管理职权的不同。

国务院:

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向案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一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备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费备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下和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府政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表代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执的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预级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的算调整方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况情。

在一级政府内,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涉及财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职权划分的原则体现了对政府职权的具体化、体现了财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对。

此预算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

预算管理职权在“决定”中又作了细化。

由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同时预算法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所以补充的内容尽管不多,但有较强的针对性。

这样一些补充规定,很好地丰富了预算法的相关内容,也比较容易操作。

使人大与政府、人大与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更加清晰,更加具体化了。

补充内容主要有五点:

一是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有关中央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

二是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和预算工委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是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预算工委提交落实全国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五是经委员长会议专项同意,预算工委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经明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

预算法中对预算收支范围的规定涉及预算收入、支出项目,中央与地方预算收支划分,预算收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项目划分和分配办法的备案,专用基金的设立,上下级预算资金的独立性等等。

预算法中对收入、支出所包括的项目采取列举法,收入包括哪几项,支出包括哪几项,并且主要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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