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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具有什么的特点Word文档格式.docx

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3.稳定性。

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

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三、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

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行政法规类

  1.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

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

  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例如: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3.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

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4.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

《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二)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

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三)制度类

  1.制度

  制度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制订的要求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准则,是机关单位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订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安全生产制度》、《×

×

地区环保局廉政制度》。

  2.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3.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

《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4.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

《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5.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

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

《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四)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

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

《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四、规章制度的写作

  规章制度作为一种事务文书,看起来只是一些条条框框,内容单一,篇幅不长,似乎没有多少文采,不需要什么写作技巧。

但要真正写好它,却并不那么容易。

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台的规章制度不少,但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也不少。

除了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的原因外,一些规章制度本身的毛病也影响着实施或执行的效力。

比如,有的由于内容相互矛盾,条文漏洞甚多,执行中很难“严格”起来;

也有的由于标准不统一,上下左右不协调,执行中矛盾重重;

还有的由于大话空话太多,语言表达含混,令人无法具体实施;

更有甚者,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相抵触,根本就不宜施行,等等。

这些情况表明,规章制度的写作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它既涉及管理体制及领导者的指导思想问题,又涉及体式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技术性问题。

在规章制度的写作中,必须努力把握其写作特点,讲究内容体式的规范,坚持以下“四性”。

  

(一)维护建章立制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属于机关事务文书,写法上没有法定公文那么严格,执行中也不像法律文书那样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

但是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来说,规章制度无疑具有行政强制性。

为了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在起草时必须做到“三明确”:

一要明确领导意图。

规章制度是领导者管理思想的载体、管理意图的物化。

因此,规章制度的写作不仅要有本部门本单位领

  导的安排或授权,而且必须吃透领导意图,吃透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意向、目的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规章制度的要点和重点。

这样,写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权威性和可用性。

二要明确行文基调。

写作前应深入了解该规章制度所针对的对象的现状,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限制的范围及程度,需要把握的侧重点或表述尺度,形成一个清晰的写作思路。

对于事关全局的规章制度,写作前尤其要做好调查研究,定好写作基调。

三要明确制发背景。

制度管理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任何部门与单位都不可能仅有一项或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此,起草前应弄清楚以前是否有过这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如果有的话,应分析是否需要修订,弄清是文字提法上的修改,还是内容方面的补充、增删;

是基本维持原规定的精神,还是要推翻重写;

原来的规章制度有什么优点,有什么不足,等等。

有时,一种规章制度中会涉及好几个方面的内容,而对于同一个问题或情况的管理又可能涉及好几种不同的规章制度,这就需要从各方面考虑内容的制约和平衡,用好有关参考资料。

这样订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连续性和可执行性。

  

(二)考虑条文内容的可行性

  规章制度是要人执行的,其内容必须准确、规范,有可行性。

  首先,内容要有针对性。

内容是规章制度的内核和基础,除了必须真实准确之外,还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

同样一种规章制度,在不同的部门和单位里往往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内容要求。

如果其内容“千人一面”、“千部一腔”,毫无自己的特色,那规章制度就可能成为“样子货”。

只有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写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规定,才会言之能行,行之有效。

  其次,内容要有依据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延伸或细化,它必然具有强制性特征。

因此,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不允许与之相抵触或违背。

如果上级的有关规定内容已经比较具体,适用性也比较强,本部门或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就同一内容作出规定和要求了。

为了显示内容的严肃性,有的规章制度还应在文中写明批准和公布机关,写明规章制度生效的日期,以及本规章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再次,内容要有协调性。

为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写作时必须十分注意与同类规章制度的纵向或横向联系与协调。

纵向关系的协调关键在下级。

下级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

这里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如规章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各级有什么权限,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等。

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步调要协调,避免出现矛盾或混乱。

横向关系也必须协调。

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面对同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规范的对象,几个部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需要出发,都制定了规章制度,但由于互不通气,结果出现矛盾,发生规定“撞车”、制度“打架”现象,使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让一些人钻了空子,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会有什么执行性的。

  (三)讲求体式结构的规范性

  规章制度是一个统称。

规章制度常见的种类有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守则等,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写作时应把握其不同的体式特点,准确地选用。

  规章制度属于法规性文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其文字表述必须严谨、周密、规范。

既要体现严肃性,又要考虑稳定性。

在结构安排上,通常采用分条式叙写的方法,这就要求对条文的先后顺序、内容主次进行精心设计,十分注意条与条、段与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做到层次分明,布局合理。

比如,要起草一个“规定”,先要弄清规定的结构方式和基本写法。

规定通常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其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也有的标题部分简化发文机关。

其落款主要写制发规定的机关和制发日期。

也有的规定将发文机关的日期写在标题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

规定的正文结构分三部分。

开头部分一般写制发规定的依据和目的,写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等。

主体部分写规定的具体事项,内容较简单的,用分条式写法一一说明;

内容较复杂的,可用若干小标题分出大类,小标题下再用序码条目表示。

结尾部分意尽而言止,通常只有一句要求性、程式性的话。

明确了这些写作要点,就能够写出结构体式比较规范的文稿来。

  (四)重视定稿过程的完整性

  规章制度的写作不同于一些公务文书的写作,它往往不是在一两天内就可完成的,通常都要经过几上几下、多次反复认真的推敲、修改、酌定或试验、实证。

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成型后,先要制成讨论稿,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给有关同志,经过有关会议或有关部门的认真讨论、逐条审议修改后,方能定稿。

有些规章制度即使在反复讨论审定后印发下去,也还须批注“试行”或“暂行”字样,尚须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的检验,并在实施中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对于文秘写作人员来说,规章制度的反复推敲和修改定稿的过程,就是对管理对象和客观事物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亦即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一个认识的循环过程。

在此过程中,写作者要进行多次调查研究,其认识要经历两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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