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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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还要求矿长一定要“把内部稳住”,并授意对死者家属可以多给补偿,以封住他们的嘴。
此后,县里主要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封锁消息,应付检查。
同时还在接受新闻采访时一口咬定“只是发生了透水事故,但没有死人”。
由于县政府不报告事故并严密封锁消息,这起事故被隐瞒达半月之久,后来由于新闻单位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经过艰难采访,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过三个月的事故调查,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查,这是一起因非法采挖、以采代探、违章爆破引发透水的特大责任事故。
【问题】本案中,地方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触犯法律的的行为有哪些?
【参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6条也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本案中,县政府有关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为了逃避责任(事后查明他们与矿主非法勾结,收受贿赂),与矿主串通一气,共谋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并采取措施封锁消息,致使事故被隐瞒长达半月之久,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对该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必须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某日13时11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井筒(22%下山平峒)离井口880米处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每小时涌水量约800立方米,致使三条平峒大部分被淹,直接经济损失3401.8万元。
经过调查查明,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县一个体煤矿非法开采河床煤柱,并越界穿河同矿业公司的一号煤矿井筒多处相互打通。
由于该个体煤矿开采河床煤柱发生透水,水流沿该个体煤矿涌入矿业公司的一号煤矿井筒造成此次透水事故。
【问题】试分析引起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分别是什么?
从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看,是由于个体小煤矿非法越界开来造成透水事故。
但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县对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跟不上。
80年代初,在“放开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导下,该县小煤窑迅速发展起来,加之该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几经变化,曾先后由县乡企局、煤炭局、矿管站和矿管局分别管理,办证审批不严,管理水平低,在很短时间内为23个小煤窑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所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界线不清,导致河床煤柱被采,河床多处塌陷,小煤窑之间、小煤窑与大煤窑之间打通,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区,形成地下暗河,导致事故发生。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9条的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依法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审批职责,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小煤矿审批不严,使一些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窑投入生产,不仅自身发生事故,还最终导致大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
这个教训是深刻的。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组人员违章操作导致飞机坠毁事故
某航空公司B2755号飞机执行航班任务时,飞机在跑道起点加到起飞马力后开始滑跑,但飞机一直到滑出跑道也未能起飞,最终以21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在一条2米高的防洪堤上,并越过防洪堤于空中解体,坠地起火。
造成107人死亡,19人受伤。
根据地面记录和对地面值班机务人员进行调查,证实导致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组未把飞机全动式平尾调整到与飞机重心相适应的角度起飞,致使飞机始终未能离开地面。
【问题】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从业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违章操作引发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体制度和安全操作的具体程序。
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只有严格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有可靠保证。
现实中的许多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
具体到本案,机组人员在起飞过程中未按飞行手册规定程序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机驾驶舱有一平尾警告提示系统,不管调不调平尾,黄色警告灯都是亮的,而且起飞时还有警告喇叭响。
按照正常操作程序,滑行前,机组应先将平尾调到适当位置,并与驾驶舱里的指示表校对平尾度数;
之后,还要与地面机务人员核准无误后方可按下警告消除按钮。
但这一次,机组既未调平尾,也未与地面机务人员核对,盲目将消除警告按钮按下,结果,警告指示系统失去作用,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轮船颠覆事故
某县个体户王某,见本村附近河流上营运的客运渡轮公司的生意红火,十分眼馋。
急于发财的王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便将自己平时用于捕鱼的一艘木船稍加改造,加了几个木凳,以低于渡轮公司50%的价格招揽生意。
附近村民贪图便宜,纷纷乘坐王某的“客船”,一艘本来最多装15个人的木船,经常是满载30多名村民在河上行过。
有一次因为载员过多,船尚未离岸,船体即发生严重倾斜,但王某只是让几个人下船,便又继续开船了。
村中不少居民就此事向县港航监督机构反映,希望他们予以查处,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县港航监督机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准备作出处理。
王某闻讯后,向主管此事的一位科长送去1000元现金,事情不了了之。
后虽经群众多次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
某日,王某又驾着满载30多名乘客的木船出发了,行至河中心,一名乘客忽然大叫“钱包掉河里了”,引起船上骚动。
由于严重超载,导致木船颠覆,乘客全部落水。
由于船上无救生设备,造成24人死亡,生还仅10多人,王某侥幸逃生。
【问题】针对这起事故,应该追究的主要责任人有哪些?
这是一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接到举报后不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的案件。
《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来说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打击的重点。
对此类情况,无论是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还是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有关部门都应当立即对其予以取缔,并依法作出处理,包括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上客运活动,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经村民举报后,县港航监督机构本应将其立即取缔,并作出处理,但因该部门的一名主管人员接受贿赂,徇私枉法,致使王某未受到任何处理,继续非法从事有关活动,最终酿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该县港航监督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主管的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案
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欲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剧毒磷化物的工厂,委托某安全服务中心对其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该安全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后,在对项目进行考察时发现了几个不能保障安全的因素:
一是,供水水源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是,生产工艺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三是,储存管理人员不适应生产、储存工作的要求。
集团公司筹建项目负责人对安全服务中心的考察人员说:
“你们拿了钱,只管好好办事就行了,照我们的意思来,其他的都好说。
要不我们就换人。
”
随后,集团公司将原定的报酬标准提高了1/3。
安全中心明知有问题,但不愿意失去这个机会,便按照集团公司的意思,出具了筹建项目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集团公司持这份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组织专家审查时,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在一些疑点,经过进一步审查,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是一份虚假的报告。
【问题】本案中,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哪些行为承担责任?
并请进一步论述:
安全评价机构在当前形势下,应发挥的作用和应秉持的原则有哪些?
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互相串通,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经济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是指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
以前,这些服务职能主要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承担的。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职能将主要由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承担。
可以说,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无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证明。
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安全评价在内的一系列文件。
第17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鉴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影响到有关安全生产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而影响到能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法》第62条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增强其责任心。
因此,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保证其出具的证明客观、真实,否则,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