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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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文件下载.docx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岗位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

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

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交通运输部门逐步解决客货运车辆挂靠经营问题,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保监、银监等部门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交通运输、保监等部门制定政策,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精神,指导各相关单位抓好分管领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

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凡经考评达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通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带动其他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达标工作。

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旅游企业旅游交通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健全旅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租用车辆行为;

严格落实旅游企业租用车辆“五不租”要求;

规范旅游用车合同,强化对租用旅游车辆和驾驶人、随行导游员的安全管理。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客运班线许可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管、旅游等部门制定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交通运输、旅游、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督促旅游企业科学合理安排旅游车辆行程,加强对旅游行程道路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严格控制长途运行时间,避免夜间行车;

积极推行旅游租用车辆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遇有夜间暴雨、暴雪、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和治理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严格处罚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本级监控中心平台(省级)或监控分中心平台(市、县级),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建设本企业车辆监控平台;

监控中心平台或监控分中心平台建设资金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分级负责。

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已安装GPS车辆并网工作,完善GPS监控平台功能,固定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证据,解决管理人员技能培训、个别地区信号不通等问题,实现省、市、县交通运管、公安交管、安全监管、旅游、教育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联网。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管、旅游、教育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省级公安交管、农业(农机)、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

公安交管部门强化对考试工作质量的全程监管,严格考试系统和设备监管;

推行实际道路考试计算机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设置不少于3条考试路线,随机抽选考试路线进行考试;

大中型客货车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场地驾驶考试项目;

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大中型客货车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农业(农机)部门大力推广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采用灵活的便民方式严把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关。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省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根据驾校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情况核定招生数量和考试预约人数。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GPS定位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实现驾驶培训信息、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对汽车类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驾校,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停业整顿,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考试申请。

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公安交管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名和暂停受理报考申请驾校的公开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存在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营运车辆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保监、旅游部门联合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平台,及时通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有上述行为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工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

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

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货运车辆限载和农业机械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

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

环保部门进一步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安交管部门对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以及不符合各地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客运车辆座椅安全带配置工作。

2、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工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

发改、工信、质监等部门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

工信、工商等部门加强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管理,依法取缔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违法行为。

工信、质监等部门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

商务部门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会同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质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公安交管、质监部门加快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联网工作,搭建省、市、县三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音频、视频监管平台,实现对机动车检测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检验数据的自动比对。

农业(农机)部门全面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提高农机安全检测的科学性。

公安交管、工信、质监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处理。

3、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工信、工商、质监、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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