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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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第五单元,中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程国家规划新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教学目标,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2)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3)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教学重点、难点,1教学重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民事关系;2)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2教学难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设疑探究法、讲授法、事例对比法、情境教学法,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创境激趣】案例1:

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

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思考问题:

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

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生活中处处有民法,1.早市买菜时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2.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4.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账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

人们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民法保护,买卖、租赁等日常活动都要受到民法的的调整。

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案例:

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

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找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

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做贼一样。

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

张女士曾找过居委会,但调解无效。

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

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找谁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

案例:

一万八千年的债款2003年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年。

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

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

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

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

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

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你知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

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点(略),民法的原则,第一、平等原则;第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第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六、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核心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

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自然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需依赖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审慎地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时候,才算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三大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两类:

一类是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一类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可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均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基本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只有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民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

要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法定的民事义务,并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

李四签订房屋合同并预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

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角留言:

“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

”学生分组讨论,对张三的做法进行评价。

生活中,每位公民都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

作为中职生,我们也要认真学习民法,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自觉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分析,在张三和李四的租房纠纷案中,双方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的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偷看他人信件,网上说别人坏话,工人排队接受搜身,拍广告?

(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

(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工人排队接受搜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了名誉权。

网上说别人坏话,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拍广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了肖像权。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荣誉权:

如教材第130页“荣誉称号写错”的案例,市教育局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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