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考试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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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务处和其它服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
第四条 考试是学业评价的重要手段和学员是否能取得结业证书的
直接依据。
学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足够学时的培训课程,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参考时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学校副校长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质量监控等,协调安排校领及其他相关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学员考试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六条 教师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实施具体考务工
作。
第七条学校其它部门必须做好考试的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理论测试采用闭卷的方式,技能测试采用操作和口述相结合。
教务处应在学员入校时的班会上向学员说明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理论测试题原则上统一命题,命题结束后应当在考试的前两
天将试题交由任课教师集中审核,由教务处主任答字审定后方能作为考试试卷。
考试试卷原则上应当单独保管,注意保密,测试结束后应当统一归档备查。
技能测试题参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技能操作部分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
测试结束后,成绩应统一归档备查。
第四章考试安排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课程结束后随即开展测试。
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提前或延迟开考。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教务处应提前向学校副校长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理论测试时间为90 分钟,技能测试分场地分批次进行,
严格执行考试安排。
补考(含缓考)的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并至少提前半天在公告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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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教务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置考场座位,原则上按照隔位就坐的原则安排考场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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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考安排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包括主考和其他监考人员。
主考由学校部门领导担任,任课教师担任主考的,应当征得学校副校长同意。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
任课教师原则上回避理论
测试的监考工作,学校应选派认真负责的其它教职工担任监考。
技能考试原则上实行交叉安排监考,即:
任课教师原则上不监考任课的技能实训场地;
同时学校应选派认真负责的其它教职工担任考场工作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安排他人参与监考。
教务处应当在考试
前开展考务培训,监考人员必须参加考务培训。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考试前30分钟组织考生进场,宣读考试规定和违纪处理办法等。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贵,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包括电子书籍和手机),不得聚集聊天,不得在考场接听电话,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如有影响到考试顺利进行的行为,按照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教务处负责协调学校领导和本处相关人员参加巡考。
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遇到突发情况应协助处理。
第六章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处必须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贵,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参与或于涉。
第十九条参与出题(含其他接触试题的人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现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的,学校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照责任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理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和学员答题
卡,阅卷结束后,由教务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应当定期组织对理论测试试卷进行抽查评估,作为试卷难易程度调整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理论测试结束后,一律密封阅卷,由专人统筹负责。
技能测试时,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现场评分。
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员对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补考、缓考的成绩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测试成绩,应在考试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公布补考名单,及时展开补考。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副校长批准,但时间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补考和缓考结束后当天内完成成绩评定。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员要严格遵守《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考试规则》(另行规定)。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相应处置办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申请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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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并得到批准方可有效。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照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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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一律按责任事故处理。
第九章国家鉴定考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鉴定考试按省鉴定站有关要求做好公告发布、考场布置、学员组织、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