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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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相关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学习;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行业内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

(二)制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评估标准,组织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三)其他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负责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及教材编写、师资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监督、培训考核及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学时登记等工作。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培训机构负责。

第四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承担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符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相关高等院校、本系统培训中心、行业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教学服务。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一定的设置标准(见附件1,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遵照相应程序,提交《继续教育机构信息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经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核实信息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上以清单形式按年度进行公布。对于任何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公众均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与继续教育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师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收费培训业务的继续教育机构还应该依法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通过门户网站、培训现场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实施,出具评估意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机构通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名单。

第十五条建立继续教育机构诚信档案,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教学及人员管理状况、培训质量、服务基层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效果等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结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适时推行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信息化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开展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参加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且考试(考核)合格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该证明作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办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证书信息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管理并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信息查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内容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⒉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信息表

附件1

广西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承担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继续教育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相关高等院校、系统培训中心、行业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开展收费培训业务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院校类继续教育机构还应设置有土建类专业。

二、继续教育机构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制度、明确的职责分工。

三、继续教育机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大专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四、继续教育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熟悉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业务。

五、继续教育机构应有与培训教学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总数应不少于10人,在专业上能够覆盖到全部授课内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职业技术理论、职业标准和考核技术方法,熟悉职业技术有关政策法规;

具有2年以上的工程技术管理及技术工作或教学经验,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本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六、继续教育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相对独立的培训教学、办公场所和相应设备。具备与所培训执业资格或职业标准相适应的培训及考试(考核)场所,理论课培训教室应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容纳60人上课,应配备黑板、桌椅及多媒体教学设备等;

实际操作培训及考核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场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施、设备、机具等。

七、确保培训教学业务正常开展的其他条件。

附件2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AA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⒈单位性质:

填写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⒉单位情况简介:

主要介绍内设机构及职责、单位规模、建章立制情况、业务范围、主要工作业绩、办学条件(主要对培训及考试(考核)场地设备、人员等情况进行说明,属于企业填报的还需说明自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及单位内训情况)等。

⒊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主要指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书的院校。系统培训中心主要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中心(站)、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行业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主要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并从事生产经营的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单位。企业培训机构主要指企业成立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机构等。

⒋单位情况简介一栏预留空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A4纸张填写。

⒌本表一式2份。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培训机构

性质

□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系统培训中心

□行业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

办公用房

□自有□租用

建筑面积

m2

单位传真

培训

场地

m2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人姓名

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种类

电子邮箱

单位情况简介

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岗位

联系手机

培训师资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和专业

职称

培训执业

资格种类

专职/

兼职

联系

手机

培训教学设备、仪器清单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自有

租用

适用专业

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单位所在地市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评审小组意见

评审小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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